消费在拉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突出,是新发展阶段经济增长的重要特征。为提振消费信心,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今日,青海省消费者协会联合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紧扣“提振消费信心”消费维权年主题,共同发布2022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4日,消费者韩先生去医院检测核酸,咨询收费员得知花40元做核酸检测可更快拿到检测报告,便线上支付40元费用,后咨询得知10元的核酸检测12小时后可拿到检测报告,又支付10元费用,却无法成功操作线上退款。双方协商无果,韩先生投诉至省消协。经调查核实,投诉情况属实。经调解,经营者帮助消费者成功退款。
【案件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消费者在预约、付款、退款等环节会遇到一些问题,需经营者安排专门人员详细讲解,积极帮助消费者解决相关困难。
案例二
退还二手车部分首付款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6日,消费者马先生在海西一公司购买一辆二手汽车,向经营者支付首付款1.2万元,剩余款项通过车贷分期支付。由于经营者核算的每期还贷金额与银行核算的差别较大,超出支付能力,马先生要求停止交易,与经营者协商退还首付款被拒(交付首付款未签合同),双方协商无果,后投诉至省消协。经调查,投诉情况属实,省消协联合海西州消协组织共同调解,经营者退还部分首付款8500元。
【案件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二手车买卖,经营者应当按消费者需求提供车贷方案,并如实提供车贷总金额及每月还款金额。
案例三
清退104.5万元燃气热水器费用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省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一房地产公司交房时未经消费者同意强制安装燃气热水器,要求缴纳费用5500元。省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障处迅速开展调查,确认投诉事实存在,责令房地产公司所收104.5万元费用全部退还消费者,并将未经同意强制安装的燃气热水器拆除。该公司立即整改,清退所收费用。
【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消费者人数众多、金额较大,案件的处理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促使经营者不断规范经营活动,共同营造良好有序、值得信赖的营商环境。
案例四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
【案情简介】
2016年至2020年间,侯某、管某等7人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将从黑作坊低价购买的散装白酒灌入回收的多种知名品牌白酒酒瓶,低价销售给林某、褚某。西宁市城西区、城北区33名烟酒超市经营者从林某、褚某处以正品20%左右的价格批量购买假酒,隐瞒事实真相,按正品知名品牌白酒的价格销售,销售金额高达3000万元,直至案发。
2021年5月,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系列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对多名被告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一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8万元至300万元罚金,同时承担销售金额一倍至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缴纳惩罚性赔偿金4215万元和司法鉴定、仓储保管等费用57万元。
【案件评析】
检察机关在办理系列案过程中,积极运用国家公权力对不法行为进行否定性司法评价,正面引导社会价值观,助推地方社会治理,净化酒类交易市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五
超市电子秤称重不准确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25日,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发现,一平价鲜果蔬菜批发部的电子秤使用多年未强制检定,存在称重不准确的问题。后组织开展电子计价秤使用情况专项检察活动,发现部分大型超市存在同样问题,遂启动公益诉讼检察立案程序,依法调取问题电子计价秤,检定结论为不合格。门源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销毁不合格电子计价秤,注销某平价鲜果蔬菜批发部营业执照,并开展全面普查工作。
【案件评析】
电子计价秤作弊存在取证难度大、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等问题,门源县检察院发现案件线索后,在全县开展电子计价秤使用情况专项检察活动,及时查处不诚信经营户,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六
退还美容会员费1700元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底,消费者李女士在格尔木一美容院充值3000元办理会员,后因美容过敏,无法继续在美容院内消费,多次与经营者协商退费无果,投诉至格尔木市消协。经调查,消费者反映问题属实。经调解,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一致,美容院退还李女士1700元。
【案件评析】
知情权对于消费者至关重要,否则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经营者恶意夸大服务效果和质量,将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消费选择。这就要求经营者遵循诚信原则,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
案例七
假冒商标专用权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当事人先后购进399双商标标识为“NIKE”“Adidas”的鞋子销售。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商品涉嫌侵犯“NIKE”“Adidas”注册商标专用权,当场查获。经鉴定,上述商品为侵权商品,违法经营额(查获货值金额+销售额)8256.9元。调查中,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商姓名、店铺名称、联系方式及合法的进货票据和产品检验报告书,大通县市场监管局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案件评析】
办案过程中,办案机关全面分析在先的权利争议裁判结果和商标权的客观状况,坚持证据优先、效率优先,没有中止案件查处,有效维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
案例八
理财产品收益引发纠纷
【案情简介】
消费者王先生通过手机银行购买某银行10万元理财产品,购买前曾到该银行支行现场询问。后王先生发现本金亏损近700元,要求银行返还亏损本金无果,遂向12363热线投诉。银行工作人员解释,王先生购买的理财产品为自行选择,非理财经理推荐,且事先告知其风险,并讲解近期市场波动情况,王先生表示理解。
【案件评析】
金融机构在提供理财产品或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全面、完整披露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对复杂产品、关键条款或交易条件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消费者说明,避免出现容易引人误解的营销。
案例九
物业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案情简介】
格尔木市一物业公司对小区属于居民合表用户公示的收费标准与开具的收费收据不一致,被举报至格尔木市市场监管局。经调查,物业公司收取小区合表居民水费、电费的行为构成未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格尔木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电价、水价属于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物业对电价、水价没有定价权,公共区域用电费用只能作为转供电主体的营运成本,通过财务核算的方式纳入房租或服务费的计算过程,不能直接摊派。转供电主体加价或截留降电价红利违法违规。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黄某为配偶贺某投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2年6月25日,贺某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黄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获得理赔金10万元,后认为理赔不合理,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付75万元。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贺某身故所乘坐的交通事故车辆不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范围,驳回黄某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无论线下投保还是线上投保,消费者缴费前一定要仔细核对投保险种,了解合同重要条款后再投保。不要以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宣传以及宣传资料的内容为投保依据,宣传资料是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发出的要约邀请,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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