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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3月3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联合授信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提出深化联合授信试点工作要求。《通知》要求,各银保监局要在《通知》印发之日(2月17日)起60日内,商当地银行业协会重新确定企业名单。
深化联合授信试点工作要求
2018年,银保监会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以试点方式开展联合授信工作,彼时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办法》的出台主要是针对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等突出问题,防范一些大中型企业因债务规模大、杠杆率高、财务负担重、偿债能力弱而存在的严重风险隐患,因此,《办法》是对于约束多家银行对单一企业过度融资所做出的监管制度安排。
银保监会指出,总体来看,目前联合授信机制运行良好,对于提升银行信用风险管控水平、加强信息共享、改善企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知》在不改变《办法》具体条文的前提下,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结合新形势、新问题,进一步提出深化联合授信试点工作要求。
坚决避免“搭便车”“垒大户”
《通知》要求,各银保监局应及时确定企业名单,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尽可能与纳入名单的全部企业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努力做到应建尽建。对名单内未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多渠道充分共享信息,在审慎评估其实际需求的基础上合理提供融资,避免过度授信。
《通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科学把握联合授信政策要求,加强信息共享,提升风险监测预警效率,完善风险处置预案,提高风险防控水平。同时,完善信贷管理流程,加强资产质量监测,扎实做好贷款“三查”,履行独立审查程序,不得盲目依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控制标准,也不得为争取客户放松风险管理要求,坚决避免过度竞争和“搭便车”“垒大户”等行为。
对于牵头银行的责任,《通知》也做了进一步明确,包括及时向成员单位共享企业信息;对发现的超额授信、过度融资等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向成员单位作出必要风险提示,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直接监管责任单位和相应银行业协会等。
《通知》还强化了履职问责机制,对符合联合授信组建条件、无客观困难、应当加入但不加入联合授信机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具备履职能力但推诿扯皮、拒不履职的牵头银行,各银保监局将在现场检查立项、重大风险处置调查中给予特别关注。
此外,《通知》还要求联合授信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与债委会的协同作用,构建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风险防控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以通过联合授信委员会加强企业逃废金融债务信息共享,坚决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积极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责编:万健祎
校对:杨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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