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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重点条款解读

日期: 来源:合规小兵收集编辑:合规小兵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要点解读

  2023年1月13日,证监会发布《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3年2月28日起实施。《管理办法》对规范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切实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今天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一看。

制定背景

证券经纪业务作既是证券公司的传统业务、核心业务,也是支持证券公司其他各类业务发展的基础业务。自综合治理以来,证监会陆续完成证券账户规范、客户资金三方存管、营销人员管理、营业网点清理规范、非现场开户推广、外部接入系统规范等各项基础性工作,证券经纪业务监管框架逐步建立。但是证券经纪业务一直缺乏统一的上位法规定,现有规定散见于证监会、交易所、中国结算、证券业协会的文件之中,效力层级较低,部分监管要求明显滞后,无法满足业务规范运作的需要。


在此背景下,2019年7月26日证监会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历经三年半的等待,《管理办法》最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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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条款解读


重要部门依法配备专职合规人员

主要规定:《管理办法》第39条要求证券经纪业务部门、合规风险管控难度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其他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配备兼职合规管理人员。

解读

    对于合规人员的配备要求,在多部规范性文件中已有体现,《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合规风险管控难度较大的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第28条进一步明确, 证券公司从事自营、投资银行、债券等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人数在15人及以上的分支机构以及证券公司异地总部等,应当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

    本次《管理办法》关于经纪业务领域合规人员配备,与此前规定相比,一是新增经纪业务部门需要配备专职合规人员的要求,证券公司需要结合本公司实际,梳理内部开展经纪业务的部门范围,然后根据要求配备专职合规;二是明确合规风险管控难度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对于何为“合规风险管控难度较大”,在尚未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前,建议可参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及相关监管问答政策执行。 


完善客户回访工作要求

主要规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回访制度,持续了解投资者状况,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规范行为。证券公司应当为回访提供充分的人力与物质保障,保证必要的回访比例。证券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回访,但法律责任仍由证券公司承担。证券公司回访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对新开户的投资者,在开通相应交易权限前完成回访,对新增相关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在开通相应交易权限后三十日内完成回访;(二)对账户使用、资金划转、证券交易等存在异常情形的投资者,在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回访;(三)对其他投资者,每年回访比例不得低于上年末客户总 数(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客户)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

    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身份识别、账户变动确认、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是否违规操作投资者账户、是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是否存在全权委托等情况。


解读

     回访作为证券公司及分支机构的重要基础工作,一直是发现问题、核查问题的重要路径,本次《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回访的组织保障以及具体要求,其中增加了对新增相关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在开通相应交易权限后三十日内完成回访;要求对存在异常情形的投资者,在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回访。

    与《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及同业实操相比,《管理办法》主要有两大变化:一是新开户,此前对于非现场开立的账户,同业一般在开户流程中嵌入电子问卷完成新开户回访;现场开户,则根据《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要求,在开户后1个月内完成回访。本次《管理办法》统一现场和非现场开户要求,明确券商应在开户前完成回访。二是新开权限,此前对于新开权限没有强制回访要求,而是纳入存量10%回访中。《管理办法》本次新增相关回访要求,明确对新增相关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在开通相应交易权限后三十日内完成回访。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并未明确因投资者不配合、沟通不上等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新开权限回访的后续处置要求。与目前客户风险等级超期等问题类似,如何处置待监管进一步明确。


明晰岗位职责隔离要求

主要规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独立、制衡的原则,明确证券经纪业务岗位设置和业务流程,确保营销、技术、合规风控、账户业务办理等岗位相分离,重要业务岗位应当实行双人负责制。

解读

     此前分支机构岗位隔离要求主要遵照《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已废止)最后一项,“从事技术、风险监控、合规管理的人员不得从事营销、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等业务活动;营销人员不得经办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人员不得承担风险监控及合规管理职责”执行。《管理办法》与前述规定基本一致,从原则上明确了不同岗位职责之间的隔离要求。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16条规定“电脑部门、财务部门、监督检查部门与业务部门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资金清算人员不得由电脑部门人员和交易部门人员兼任。”

    对于实践中存在的分支机构财务、出纳人员等是否可以与IT、合规风控、营销、柜员等相互兼任,值得探讨。考虑到《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现行有效,笔者建议按照更严口径执行。


规范信息公示相关要求

解读

   《管理办法》一是规范佣金收取的公示要求,要求券商应当将交易佣金与印花税等其他相关税费分开列示,并告知投资者。同时应当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客户端同时公示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并按公示标准收取佣金,同时也要求不得采用无序价格战、使用“零佣”、“免费”等用语进行宣传;

    证券交易佣金纠纷一直是证券行业最为常见的纠纷类型,其中“经纪商未公示佣金收取标准”也是争议焦点。为定分止争,《管理办法》也是明确佣金收取的公示要求,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是要求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客户端的显著位置公示投诉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

    三是要求对外公示营业场所、业务范围、人员资质、产品服务以及投资者资金收付渠道等信息。证券公司应及时在官方渠道更新和维护相关信息,避免出现信息更新不及时或者信息错误导致对投资者利益出现损害。


加强从业人员管控

《管理办法》强调证券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全过程管控,在招聘环节,完善选聘管理机制,加强背景调查工作,只能聘用符合条件的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应通过增加合规培训、明确执业权限、加强监测监控、强化检查问责等方式,防范证券经纪业务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超越授权执业等违规行为;在考核及事后管理中,通过合规培训、年度考核、强制离岗、离任审计等措施强化管理,并对相关考核激励提出要求;对于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报告。证券公司对于人员的管理需落到实处,确保能够有效降低从业人员执业风险和道德风险,如果一旦从业人员因违规执业被处罚,所在机构也可能因未尽到管理职责被一并处罚。

优化考核机制要求

《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证券经纪业务从业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和薪酬分配机制。应当重点考量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合规性、服务适当性、投资者管理履职情况和投资者投诉情况等,不得简单与新开户数量、客户交易量直接挂钩。禁止证券公司以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方式实施过度激励。其中将“对投资者管理履职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强化从业人员对客户异常交易防控、身份识别等方面的要求,进一步丰富客户服务的内涵,证券公司不仅要满足客户交易需求,更需要关注客户行为异常,不断通过投资者教育,引导客户依法合规开展交易。

强化业务全过程管控

 《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公司严格落实交易管理职责,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控。一是强化事前交易指令审核。要求建立健全委托指令审核机制,对委托指令是否符合交易规则进行核查。二是加强事中交易监测监控。要求建立健全投资者管理制度,建立技术系统监控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交易终端信息等情况。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加强异常交易监测,做好投资者交易行为管理。三是履行事后报告职责。发现异常交易线索的,应当核实并留存证据,按照规定及时向证券交易场所报告。

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公司向普通投资者提供的交易服务的风险等级应当与投资者分类结果相匹配,根据与征求意见稿对比以及《立法说明》,从立法意图分析更倾向于需要对于普通投资者的适当性匹配采用严格匹配要求,这一点与《证券法》第88条的整体思路一致。因此,是否可以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采取履行特别告知义务、签署风险警示书或其他方式向主动要求接受超风险等级的客户提供服务,尚有待进一步明确。

 强化对客户实名制、反洗钱的要求

《管理办法》进一步严格和细化账户实名制使用、反洗钱管理方面的要求,一是新增对于非自然人客户(法人、非法人、金融产品)开户应了解业务性质、股权及控制权结构和受益所有人信息的要求,与《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22条相关要求一致;二是增加了投资者未按要求在合理期限内变更投资者基本信息、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等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可采取限制、暂停、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落实该规定需要证券公司调整与投资者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的相关条款;三是证券公司应增加对于超过一定金额的个人投资者强化身份识别的要求(具体金额有待另行规定),同时证券公司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四是证券公司应考虑在现有的客户重新识别的基础上,新增或调整关于大额资金(具体金额有待另行规定)划转与投资者资产收入等相结合的监控指标,触发客户重新识别的尽调流程;五是严格账户使用实名制。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按照账户实名制要求依法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并持续跟踪使用情况,发现投资者存在非实名使用账户的,应当向中国结算报告,并按规定限制、暂停、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

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公司加强证券经纪业务信息系统管理,保障投资者信息安全和交易连续性,避免对证券交易场所、中国结算等单位的相关信息系统造成不当影响。因此证券公司需要加强对信息系统的投入以及日常维护,避免出现由于信息系统故障等导致交易出现中断。

 对跨境业务严格管理

《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95条,直接或者通过其关联机构、合作机构,在境内开展境外证券交易服务的营销、开户等活动的,按照《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存在境外子公司或关联方的证券公司,不得违规为境外机构招揽、营销客户,提供业务便利等。结合近期证监会通报了关于富途证券、老虎证券等违规跨境业务案例,以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13条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对境外子公司服务的禁止性行为。

转自:光证普法   法律合规部 财富合规监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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