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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黄金报收集编辑:中国黄金报
又岁末了,
明年的预算又开始编制了,
拥有采矿权且在过去实际开采并销售矿产品的,
有一笔支出将要发生在
明年一季度,
政策依据就是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
缴的是什么?
是矿业权出让收益
2017年7月1日,财综【2017】35号文生效。2023年5月1日,财综【2023】10号文生效并废止了财综【2017】35号文。两个文件都确认未经过有偿化处置的矿业权,应该有偿化处置,也就是要缴出让收益,哪怕按照过去政策不需要有偿化处置的也不例外,节点为2017年7月1日。
财综【2017】35号文采用的是在办证环节征收,也就是矿政机关不主动收缴,而是在采矿权延续、转让和变更环节,把缴纳完毕矿业权出让收益作为前置性要件,不缴清不发证。财综【2023】10号文对目录内矿种采用兜底、不漏的方式收缴。
也就是说,对2017年7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采矿权人进行实际开采的,按照销售收入乘以收益率核定应缴出让收益额度,为了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对过去6年的出让收益,在2024年以后的6年内缴清即可。当然,2023年5月1日以后出让收益,必须在2024年2月底前缴清。
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的,如果是采矿权并开采的,则按照2023年5月1日以前动用的资源量评估出让收益数额,在剩余采矿权期限内缴纳。对于2023年5月1日后生产销售矿产品的,按照销售额乘以收益率逐年缴纳。
矿业权出让收益政策的调整,
无疑缓解了矿山企业发展的资金压力,
让企业有了更多的选择。
但如果迟缴、缓缴,
企业将支付滞纳金和资金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