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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债券球收集编辑:债券球
看了越通社这则消息,感觉挺有意思,一方面,看到很多国内债券的影子,感觉越南参照我们国内债券市场的东西可能真的不少;另一方面,这两个具体规定还是很有些特别之处的。稍显遗憾的是,越南政府中文版网站还没公开第08号议定全文。 对此,国内也是可以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实现的,只要投资者同意。但是,从我们国家实务方面来看,一方面,出了信用问题的发行人,可提供的资产有限,尤其流动性好的;另一方面,投资者基本都是金融机构,处理流动性弱的资产,专业性还是有所欠缺,接受意愿低,因此,最终的可行性比较低。话说,越南直接把这种兑付处理方式明确写到法规里,还是有点意思的。 这条看起来很新鲜,尤其是债券到期面临偿付压力可以展期2年,对发行人无疑是很友好的。就这个规定,我们国家同样可以通过持有人会议实现,市场上也有实际的案例。但是,越南直接明确,符合监管原则的情况下,可以延长债券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就显得有些特别了。 对此,我们国家是否可以采纳?对此,笔者以为不适合马上全面使用,但是可以先试点。比较合适的试点群体为民企发行人,我们国家信用债市场主要发行群体为国企,从民企先行试点,相对会比较妥当。 越通社新闻网址:https://zh.vietnamplus.vn/%E8%B6%8A%E5%8D%97%E6%94%BF%E5%BA%9C%E5%8F%91%E5%B8%83%E4%BC%81%E4%B8%9A%E5%80%BA%E5%88%B8%E5%8F%91%E8%A1%8C%E6%96%B0%E8%A7%84/183564.v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