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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轮台县融媒体中心收集编辑:轮台县融媒体中心
为保障辖区人民群众用妆安全,促进化妆品市场良性发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守法诚信经营,近日,轮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辖区化妆品经营使用商户发放了《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告诫书》。
据悉,全县发放《告诫书》50余份、《化妆品规范经营承诺书》50余份。《告诫书》要求,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应遵守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采购化妆品时需主动索取供货方相关资质,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建立台账并保存相关凭证。不得经营(使用)无证生产化妆品、无标识或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无中文标识、夸大虚假宣传、无批准(备案)信息、超过保质期及自制变质化妆品。同时轮台县市场监管局还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在选择医疗美容项目时应注意:选择正规合法的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美容机构。正规合法的医疗美容机构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载其获准开展的诊疗项目。选择依法注册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进口药品或医疗器械必须有中文标识,医疗美容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包装上有医疗器械批准文号;医疗美容使用的药品,包装上有药品批准文号。消费者可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的“公众查询”核实相关产品信息。保存消费凭证。医疗美容机构开展项目和收费应当公示,并给消费者开具医疗收据(发票)应妥善保管好,作为消费者维权的必要证据。
接下来,轮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让消费者“美得更放心”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打击经营使用假冒伪劣化妆品行为,保障辖区百姓用妆安全。(陈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