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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口服装采信要求的公告》(总署公告120号)并同日实施,这是海关总署发布的首个采信商品的采信要求公告,标志着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工作正式进入施行阶段,是海关推进高质量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实践制度型开放、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为帮助进口企业、检验机构更好地把握进口服装采信的各项要求,现就公告内容解读如下:海关人员在查验时提醒进口婴幼儿服装企业注意甲醛含量及色牢度等质量监控,保障消费品质量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六条规定,“商检机构可以采信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国家商检部门对前述检验机构实行目录管理”,据此,海关总署于2022年9月2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9号,以下简称《采信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次公告是按照《采信办法》相关规定制定并发布。实施采信的进口服装商品编号涉及海关税则第61、62章中的266个商品编号,均为进口法定检验商品。进口上述范围服装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是否以采信方式通关。对未选择以采信方式通关的进口服装,海关按照原有法定检验程序对相关进口服装实施法定检验。采信机构在进行服装检验过程中,应按照总署公告120号的附件2《进口服装采信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所列明的技术规范、检验方法对进口服装实施检验,不得用其他标准、检验方法进行替代。同时,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附件2所列明的检验项目。采信机构在进行进口服装检验时,应对服装成衣进行检验,不得使用面料检验结果替代成衣检验结果,确保相关化学、物理检验项目满足进口服装采信要求的规定。采信机构签发的检验报告应符合《采信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并随附服装成衣照片,以证明采信机构已对服装成衣实施了检验。检验机构申请列入服装采信机构目录的,应根据总署公告120号附件3《“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事项服务指南》所明确的申请渠道、申请程序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进口服装需实施采信的,在申报环节应做好以下三点,相关货物方能通过采信的方式完成合格评定:1.在“货物属性”栏按照“检验结果需采信”类型进行申报。2.在对应货物项号的“产品资质”栏中录入“采信机构代码/检验报告编号”。在录入采信机构代码和检验报告编号时应区分大小写,两者之间以“/”分隔。3.在随附单据栏上传《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应如实填写,并在“货物清单及对应检验报告列表”中将申报货物信息与检验报告编号进行一一对应,以便于海关验核,提升查验效率。相关阅读:
关于进口服装采信要求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9号令)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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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上海海关、广州海关、重庆海关
监制/ 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