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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树乡谈收集编辑:镇长本人
最近媒体报道一件判例,因先去吃火锅还是先看3岁的孩子,夫妻两人发生争吵,坐在后排的妻子一怒之下跳车,因头部重伤不治身亡,最终这位丈夫因“过于自信导致过失死亡”,被判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这实在是一场悲剧,站在3岁孩子的角度,妈妈没了,父亲被判刑,虽然法院考虑到丈夫得到了妻子家属的谅解,加上主动自首、认罪认罚,从轻判处缓刑没有真正入狱,但毕竟有了刑事记录,在缓刑期间也要受到很多限制;而对丈夫来说,家垮了一半,不但要还妻子的欠债,还要照顾双方老人和孩子。
但小镇实在搞不懂这个判决的逻辑。法律是要讲证据的,必须主客观要件具备,必须讲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正常情况下,一个开车的司机能够预料到因为争吵其他乘客就跳车吗?这样的宣判,跟之前“货拉拉”跳车案都颇有些让人意难平。
类似的案子,也有过截然不同的判决。比如2019年广州有一起,案情是醉酒人与出租车司机因车费产生争执,醉酒人要求司机立即停车让他下车,司机不同意停车,表示不收钱但要将醉酒人及其朋友送回出发地,争执之下,醉酒人从车窗跳下导致重伤。
广州法院是这样认为的:司机的法定责任是安全驾驶,醉酒人重伤是因为他自行从车后座车窗跳车导致,并没有证据证明司机存在危险驾驶或违法交通法规的行为。司机主观上没有过失,客观上没有实施导致被害人受伤的行为,司机驾车与醉酒人受伤也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判决司机无罪。
大家可以自行体会下,乘客跳车导致死亡或受伤,司机到底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如果说“过于自信没有预计到乘客会跳车”,那是不是以后乘客上车以后先五花大绑,绑的不结实汽车就不能发动,只有司机才有权解开?有时也在想,能不能增加AI建议环节,如果法官判决与AI判决相差过大,就需要提交上级机构判定,这会不会有利于提高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