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省委农办印发的《浙江省涉村(社区)事项清单(2023版)》,对《浙江省村(社区)取消和禁入的事项清单》《浙江省村(社区)出具意见和盖章事项保留清单》《浙江省村(社区)出具证明和盖章事项取消清单》予以了明确。
村(社区)事项清单
浙江省村(社区)
取消和禁入的事项清单
· 道路交通安全(除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外)
· 村(居)民委员会与辖区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 各类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未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批准开展的满意度测评调查、统计调查、数据普查
· “以村(社区)为责任主体”的各类行政执法(如排查登记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与违法行为、排查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与违法违规行为、生产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计划生育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等)
· 行业管理(如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小理发美容店、小旅店、小歌舞厅影剧院等管理)
· 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经济创收、募捐、金融保险类业务销售等任务
· 属于各职能部门入户走访居民任务和单独组织的考核评比活动
· 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取消和禁入的其他事项
浙江省村(社区)
出具意见和盖章事项保留清单
事项 | 依据 | |
居民在村(社区)居住的情况说明 | 符合民政部等6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精神 | |
居民(学生)参与社区治理(实践)活动的情况说明 | ||
村民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根据村民(部门)需要依法依规出具的情况说明和盖章事项 | 村民自建住宅产权情况说明、农村农户建房审批书面同意意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38条 |
土地权属来源情况说明、集体土地房屋回迁权属情况说明 | ||
村民委员会受委托或依法履行监护人责任的情况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条、第32条 | |
居民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根据居民(部门)需要依法依规出具的情况说明和盖章事项 | 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申请、社区公共设施改造施工需要社区的核实意见 | 1.《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39条 2.《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4条、第15条 |
居民委员会受委托或依法履行监护人责任的情况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条、第32条 | |
异地公民选民登记情况说明 |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章第13条 | |
特殊困难情况下,根据居民(部门)需要依法依规出具的情况说明和盖章事项 | 收养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情况说明 |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5条 2.《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第36点 |
残疾人申请相关扶持补助经费情况说明 |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22条,符合民发〔2020〕20号文件精神 | |
同意接收华侨回国定居的意见 | 《浙江省实施〈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办法(试行)》(浙侨〔2013〕53第9条) |
浙江省村(社区)
出具证明和盖章事项取消清单
· 亲属关系证明
· 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籍证明)
· 户口登记内容变更申请证明
· 居民养犬证明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
· 人员失踪证明
· 婚姻状况证明(含分居证明和婚姻关系证明,但结婚登记档案遗失补领结婚登记证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明材料的除外)
· 出生证明(因父母双亡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除外)
· 健在证明
· 死亡证明
·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意外伤害证明、违禁药使用证明、进口药优惠证明)
· 残疾状况证明
· 婚育状况证明(生育状况证明)
· 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 居民个人档案证明
· 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但申请法律援助所需家庭经济状况证明除外)
· 遗产继承权证明
· 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
· 证件遗失证明
· 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办事途径:以上事项参照民发〔2020〕20号文件。
· 学籍证明
· 林木权属证明
· 林木采伐公示证明
· 享受保障性住房、福利性分房证明
· 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低边人员、低收入农户、重点优抚对象证明
· 华侨子女均在国外定居的证明
· 健康证明
办事途径:以上事项通过部门信息共享、告知承诺、核查申请人有效证件或凭证等方式办理。
编辑/邹亦橙、谢珂
版式/邹亦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