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俭节约、爱惜粮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制止餐饮浪费对保障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具有重要意义。广饶县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局、市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及《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未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按规定设置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等违法行为,现就我县6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广饶县李鹊镇老乡厨私房菜馆未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31日,广饶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部署要求,依法对广饶县李鹊镇老乡厨私房菜馆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广饶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件性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之规定。
案例二:广饶经济开发区四季春天餐馆未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31日,广饶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部署要求,依法对广饶经济开发区四季春天餐馆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广饶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件性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之规定。
案例三:广饶县开发区热采矿唐平川味麻辣鱼馆未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3日,广饶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部署要求,依法对广饶县开发区热采矿唐平川味麻辣鱼馆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广饶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件性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之规定。
案例四:广饶县乐安街道家家香牛肉汤店未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3日,广饶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部署要求,依法对广饶县乐安街道家家香牛肉汤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广饶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件性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之规定。
案例五:广饶县开发区热采矿鲜味居水饺城未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3日,广饶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部署要求,依法对广饶县开发区热采矿鲜味居水饺城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广饶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件性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之规定。
案例六:广饶县石村镇新川味餐馆未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3日,广饶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部署要求,依法对广饶县石村镇新川味餐馆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广饶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件性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