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户将地里尚未成熟的农产品
提前出售给收购方并继续履行管护义务
待农产品成熟后再交付给收购方
俗称“买青”
有效解决了种植户与收购方之间
因农产品保质期短造成购销两难的问题
但由于部分合同签订不规范
“买青”容易产生纠纷
导致双方权益受损
近期
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人民法院
成功化解了一起“买青”纠纷案件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某日,原告杨某父子二人到被告丁某种植玉米的大棚实地考察,并将丁某共计60亩玉米以192000元的价格成交“买青”。原告在支付完全部款项后,双方当事人签订了采购合同,被告将种植的玉米交由原告管理。
原告管理一个多月后发现玉米出现籽粒不饱满甚至有些无籽,不能上市售卖,便放弃了管理。半个月后,被告认为合同到期便将玉米打碎回田,预备种下一季蔬菜。对此,双方未能协商一致,遂诉至永仁县法院。
原告认为:自己要购买的是成熟且符合市场出售标准的玉米,被告隐瞒玉米及永仁天气情况,导致误签合同,要求被告返还购买款192000并赔偿损失40350元,合计232350元。
被告认为:原告经过实地察看后才签订合同,买的就是未成熟的青玉米,被告已在合同签订当天就将玉米交付给原告自行管理,原告对此后的风险应自行承担。
为迅速化解矛盾,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并组织双方见面协商,对交易合同中的漏洞进行释明,引导双方当事人反思自己的不足之处。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补偿原告60000元。
法官说法
植物生长与种子、天气、水、肥料、农药、管理技术等因素息息相关,“买青”是一种新型农产品买卖方式,属于一种高风险合同。在不能准确预判把控风险的情况下,双方签订合同时,就应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制定完善的合同条款。在此,提醒广大农产品交易方,制定规范完备的合同十分必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买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来源 | 永仁县人民法院
作者 | 倪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