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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投资中的债务重组——香港上市公司股票质押

日期: 来源:中伦视界收集编辑:姚平平 徐振梁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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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初步探讨对香港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可以采取的各类形式及质押文件撰写的要点,供各位读者参详。

作者:姚平平 徐振梁 崔灏


系列导语

在各类跨境投资的项目中,投资人最担心的问题莫过于被投企业的财务状况出现困境,进而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并最终演变为债务危机。这些投资人可能是企业公募或私募债券的持有人、享有抵押品的银团放贷机构、各类融资架构中的夹层债权人,或是享受回购权或强制出售权的权益投资人。


跨境投资项目下的债务重组,往往会涉及多法域下的复杂法律问题、救济方式和司法程序。特别是在典型的境外持股架构下,当开曼公司作为境外母公司出现债务危机时,如何通过BVI及香港子公司逐级下沉债权人的风控或增信机制,如何衔接和落地相关境内外救济措施,如何最终帮助债权人控制或取得境内子公司的资产或其提供的担保品或抵押品,这些问题的妥善解决是债务重组成功的关键。这要求参与跨境债务重组项目的专业执行团队具有跨市场和跨国界的运作能力、多法域的法律和司法实操经验、高效的项目管理能力以及深刻的风险认知和风险反制筹划能力。由于各个法域下的质权之设立、优先顺位和有效性对于债权人和质押权人来说至关重要,加强对主要离岸法域对质押行为的程序性规定和质权有效性的判定认识能有效地防范潜在的交易风险。

本文旨在初步探讨对香港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可以采取的各类形式及质押文件撰写的要点,供各位读者参详。


一、实体股票 vs 电子股票


对于香港上市公司而言,投资者有两种持股方式:


  • 一种形式是实物股票(又称纸质股票):与非上市的私人公司股份类似,持有纸质股票的投资人为该股票的法定(legal)及实益(beneficial)所有权人;

  • 另外一种形式为电子股票:投资人将股票存放于券商处,由券商在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CCASS) 中代为持有——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CCASS)是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交易的中央对手方结算及存管系统。根据CCASS的说明,于中央结算系统持有的所有股份的法定所有权(legal ownership)均登记在中央结算系统的nominee公司名下,电子股票的“所有人”(即股票购买人)仅在其持有的股份中享有实益权益(或由券商作为实益所有权人(beneficial owner)代其持有)。


投资人可以自由选择将股票存为纸质股票或电子股票,或在两种状态之间进行转换。今年7月份,巴菲特清仓式减持某公司股票的传言引发市场动荡。而有相关专业人士分析称,巴菲特仓位变动的实际原因是将实物股票转换为通过券商持有的电子股票。


二、质押契据中的常见安排


如香港上市公司股票以实物股票的形式存在,那么对该类股票质押的形式与普通非上市私人公司的股票质押类似,常见安排包括出质人(mortgagor)与质权人(mortgagee)签署关于被质押纸质股份的share mortgage(股份质押),并将被质押股份的股份证书、显示质权人为相关股份持有人的公司股东名册副本、以及经签署但未注明日期的股份转让文书或其他关于转股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出质人内部决议等)交付予质权人。更进一步的,出质人可能会签署授权函,全权授权质权人代其行使股东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任命、更换董事的权利,参与投票的权利等等,并授权质权人代其完成其已交付予质权人但未注明日期的转股文书等文件。


如香港上市公司股票以电子股票的形式存在,出质人并非被质押股票的法定所有权人(legal owner)。与纸质股票质押相区别的是,常见的电子股票的质押文件中会包括以下安排:


  • 要求出质人在质权人指定的券商开设一个或多个证券账户,并将拟质押股票转让至该证券账户中;

  • 除在被质押股票及相关权利上设立第一顺位固定押记(first fixed charge)外,出质人对证券账户的所有权利会让与(assign)质权人作为一项担保手段;

  • (作为质押文件的附件)出质人向券商发出通知,告知券商出质人对证券账户的权利已让与质权人的事实,并要求券商遵守质权人向其发出的指示。券商将被要求确认及承诺遵守该通知。


三、追缴担保品


考虑到上市公司股票市值短时间内可能大幅波动等特点,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文件中(或与之关联的贷款文件中),不时会出现追缴担保品的安排。当抵押资产价值比(loan-to-value ratio, 简称LTV Ratio)根据文件中约定的计算公式高于特定数值时,质权人可以向质押人发出追缴通知,要求质押人在特定时间内向证券账户(根据质押契据已质押给质权人)转入现金或上市公司股票,使得LTV Ratio降回原定门槛以下。如质押人违反该约定,将构成一项违约事件(event of default),造成主债权立即到期、产生违约利息等后果。


结语

跨境重组语境中,常见的出险企业包括香港上市公司,其股票或债券的市值处在剧烈波动之中。妥善地处置上市证券,使之为重组交易提供有价值的担保,而非不可控的风险,是设计重组方案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点击阅读 

跨境投资中的债务重组——跨境股权质押登记问题(香港质押登记篇)

跨境投资中的债务重组——跨境股权质押登记问题(BVI质押登记篇)

跨境投资中的债务重组——跨境股权质押登记问题(开曼质押登记篇)


 作者简介

姚平平  律师


香港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私募股权和投资基金, 香港和境外资本市场, 跨境投资并购

徐振梁  律师


香港办公室

非权益合伙人

业务领域:私募股权和投资基金, 跨境投资并购, 香港和境外资本市场

崔灏  律师


香港办公室  私募基金与资管部


作者往期文章推荐

《跨境投资中的债务重组——跨境股权质押登记问题(开曼质押登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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