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是企业成立的必备条件和区别于其它企业的显著标志,承载着企业价值信誉,蕴含着企业品牌形象,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是市场准入的重要基础制度。前不久,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共七章五十五条,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进一步明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基本原则
企业名称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意识形态、公序良俗、社会秩序等诸多因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常常需要基于法治规则作价值判断,为此,需要明确基本原则,为企业申报和登记管理提供指引。
《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企业名称的申报和使用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尊重在先合法权利,避免混淆。
进一步优化企业登记机关名称登记管理职责
明确市场监管总局和地方登记机关名称登记管理职责。调整相关名称业务管理权限。
《实施办法》第六条对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省级局承担相关工作作出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权省级企业登记机关从事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提供高质量的企业名称申报服务。同时,强化监督指导,将建立名称抽查制度,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名称业务进行核查,确保登记工作统一规范有序。
进一步完善企业名称组成要素规则和申报规范
明晰了企业名称中文字使用、组成要素及排列顺序,行政区划名称表述、字号表述要求,以及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用语、组织形式表述方式等规范要求。
明确冠以“中国”等字词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则。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企业名称冠以“中国”等字词的,市场监管总局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从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国务院批准。
进一步提高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效能
列举企业名称不得存在的情形。《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列举了“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使用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等禁止情形。
明确企业名称申报不得出现的行为。加大对不法登记注册代理机构的恶意申报行为的防范和打击力度,《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名称申报不得恶意囤积企业名称、占用名称资源,提交虚假材料等,第四十八条对相关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进一步健全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机制
拓宽企业名称权利救济渠道。《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企业认为其它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完善企业名称争议裁决机制。第三十五至第四十七条对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级别管辖、工作原则、流程时限、考虑因素、当事人提交材料,以及争议调解等作出规定,确保登记机关在处理企业名称争议工作中做到程序合法、及时高效。
加强登记机关内部监督管理和行纪衔接
强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内部监督,加强追溯追责机制建设。加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行纪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