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粉丝

我们一直在努力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 >

在吸毒人员的宾馆房间内垃圾桶搜到毒品,因孤证且有合理怀疑,法院宣判无罪

日期: 来源:刑事法律圈收集编辑:
刑事法律圈公众号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倾力打造,知名律师张智勇领衔百人团队,为生命呐喊,为自由辩护!

了解智豪律师:cqzhihaolaw.com

招聘邮箱:1335919895@qq.com


来源:Alpha数据库、刑事法律圈,刑事法律圈对推文的导读及标题拥有权利,若转载则需标注转载自刑事法律圈公众号,否则视为侵权。

导读: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仅有口供不能定案”,并没有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孤证不能定案”规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并不否认该规则的客观存在及其有效性。

今天小编分享一起因仅有证人证言这一孤证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故而宣判无罪的非法持有毒品无罪案件,其焦点事实是能否认定垃圾桶里搜出的毒品(净重79.23克)是被告人陈某所有。

法院对此的分析如下: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只有证人宋某的陈述证实垃圾桶内的毒品是被告人陈某所有,虽在垃圾桶内搜出的毒品类型与被告人陈某的黑色挎包内搜出的毒品类型相一致,但公诉机关未提供垃圾桶内搜出毒品包装袋的指纹鉴定、两处毒品的成分比对等证据进行佐证,且被告人陈某归案后一直予以否认垃圾桶内搜出的毒品系其持有。被告人陈某当庭提出毒品系失足女宋某所有的辩解意见,结合宋某有吸毒史及宋某先进入该房间等候被告人陈某,亦不能完全排除该些毒品是宋某所有的可能性。另公诉机关未提供失足女宋某开房前房间清洁情况的证据,无法核实开房前垃圾桶的情况,亦不能完全排除该毒品是开房前留下的可能性。

陈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文书情况

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案号:(2014)东三法刑初字第1562号

案由:非法持有毒品罪

裁判日期:2015年03月20日

合议庭:审判长余志球、代理审判员张西俊、人民陪审员罗伟良、书记员胡巍华

//

控辩双方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陵立),男,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阳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6月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

审理程序情况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4)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

控辩双方意见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4日15时许,桥头公安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东莞市桥头镇桥光大道365假日酒店8005房有卖淫嫖娼的行为,即组织人员对该房进行搜查,房内有被告人陈某以及失足女宋某,后在被告人陈某的一个黑色手提包内搜出一个透明玻璃瓶,内有疑似冰毒的透明晶状物和疑似麻古的红色片剂(均经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4.97克)、两根吸管,在垃圾桶里面发现被告人陈某藏匿的疑似毒品物品四包,其中两包是透明塑胶袋包装的疑似冰毒的透明晶状物;一包透明塑胶袋包装的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片剂;一包蓝色塑胶袋包装的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片剂,该蓝色塑胶袋内有另一较小的蓝色塑胶袋,内有少量疑似冰毒的透明晶状物(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79.23克)。当场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归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现场勘验材料,白色晶体等物证,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宋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达84.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十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复制粘贴网址cqzhihaolaw.com

进入智豪律师事务所官网

专注刑案,我们更专业

在法庭上,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有异议,提出在垃圾桶搜出的79.23克毒品是宋某的辩解意见。


//

法院查明事实及采信证据情况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4日15时许,桥头公安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东莞市桥头镇桥光大道365假日酒店8005房有卖淫嫖娼的行为,即组织人员对该房进行搜查,房内有被告人陈某以及失足女宋某,后在被告人陈某的一个黑色手提包内搜出一个透明玻璃瓶,内有疑似冰毒的透明晶状物和疑似麻古的红色片剂(均经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4.97克)、两根吸管,在垃圾桶里面发现被告人陈某藏匿的疑似毒品物品四包,其中两包是透明塑胶袋包装的疑似冰毒的透明晶状物;一包透明塑胶袋包装的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片剂;一包蓝色塑胶袋包装的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片剂,该蓝色塑胶袋内有另一较小的蓝色塑胶袋,内有少量疑似冰毒的透明晶状物(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79.23克)。当场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人证言

宋某:陈述其于2014年春节后在朋友聚会时认识陈某,二人曾经进行过性交易。6月4日9日时许,陈某再次打电话给其提出性要求,双方谈好发生一次性关系是1000元,陈某要求其先到桥头镇桥光大道365假日酒店开房,其就打的过去并开了8005房。然后,其先到蒸汽房蒸汽并冲凉好在房内等陈。当日14时许,陈某来到房间,二人聊天一会儿,陈某从黑色挎包拿出一点冰毒放在一张锡纸上并用火烤冒出白烟,接着陈某用一个矿泉水瓶装半瓶水,再插两根塑胶管,陈某将一根吸管给其,其吸了两三口,陈某就自己吸食。约半个钟后,就有人敲门,陈某马上把吸毒工具拿去房间的窗户往外面扔掉,并从陈某的黑色挎包内拿出三包毒品(其中两包是用白色透明塑胶袋包装的透明晶体,一包是蓝色透明塑胶袋包装的红色药丸)藏到垃圾桶。其当时起身去开门,没有留意陈某有无藏毒品到其他地方。其打开门后,警察就进来检查并从房间的垃圾桶搜出毒品。

复制粘贴网址cqzhihaolaw.com

进入智豪律师事务所官网

专注刑案,我们更专业

其从2014年5月6日开始吸食冰毒,每天吸食一两次,有时也不吸食,其所吸食的冰毒都是陈某提供的,其每次和陈某发生性关系后,陈就给其钱和提供冰毒给其吸食。

辨认笔录:辨认出陈某。

指认笔录:指认黑色挎包是陈某的。

(二)勘验、检查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桥头镇桥光大道365假日酒店8005房。

2.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照片:证实公安人员于2014年6月4日15时许对东莞市桥头镇桥光大道365假日酒店8005房进行搜查,在该房垃圾桶内发现疑似毒品物品四包,其中两包是透明塑胶袋包装的疑似冰毒的透明晶状物;一包透明塑胶袋包装的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片剂;一包蓝色塑胶袋包装的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片剂,该蓝色塑胶袋内有另一较小的蓝色塑胶袋,内有少量疑似冰毒的透明晶状物。

(三)物证

白色可疑晶体、红色可疑药丸重共约84.2克:系缴获的毒品。

(四)鉴定意见

检验鉴定报告:证实送检的白色晶体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送检的红色药丸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五)书证

1.抓获经过:证实犯罪嫌疑人陈某系被动到案,无自首、立功情节。

2.毒品收缴清单:证实缴获的白色晶体、红色药丸移交东莞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处理的情况。

3.现场检验报告书:犯罪嫌疑人陈某的尿检结果呈阳性。

4.户籍证明:证实陈某的身份情况,已满18周岁,没有前科。

5.住房登记:证实假日酒店8005房由宋某于2014年6月4日登记入住。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宋某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六)犯罪嫌疑人供述

陈某:其承认持有其挎包内的毒品,否认非法持有垃圾桶内的毒品。

供述其从2014年4月开始吸毒冰毒和麻古。2014年6月4日,其和宋某约好去桥头镇桥光大道365假日酒店开房发生性关系,宋某先去开8005房,当日14时许其去到8005房,之后两人在房内吸食冰毒和麻古,没多久警察就来查房,警察在其挎包缴获一瓶装有冰毒和麻古的瓶子。随后警察在房间垃圾桶内缴获大量冰毒和麻古。其挎包里的一瓶毒品,是冰毒和麻古混合在一起,冰毒是透明的晶体状,麻古是红色片剂,共净重4.97克,这些冰毒和麻古是一个叫“老黑”的朋友给其用于吸食的。其不清楚垃圾桶内的大量毒品是何人的。

指认笔录:指认装有毒品的黑色挎包;指认其吸毒所用吸管;指认其黑色挎包内的一瓶毒品(冰毒和麻古共重4.97克);指认警察在假日酒店8005房的垃圾桶内缴获的四包冰毒和麻古。

//

法院认定情况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理由如下:

经查明,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持有其挎包内的毒品(均经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97克,未达10克;被告人陈某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焦点是能否认定垃圾桶里搜出的毒品(净重79.23克)是被告人陈某所有。

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只有证人宋某的陈述证实垃圾桶内的毒品是被告人陈某所有,虽在垃圾桶内搜出的毒品类型与被告人陈某的黑色挎包内搜出的毒品类型相一致,但公诉机关未提供垃圾桶内搜出毒品包装袋的指纹鉴定、两处毒品的成分比对等证据进行佐证,且被告人陈某归案后一直予以否认垃圾桶内搜出的毒品系其持有。被告人陈某当庭提出毒品系失足女宋某所有的辩解意见,结合宋某有吸毒史及宋某先进入该房间等候被告人陈某,亦不能完全排除该些毒品是宋某所有的可能性。另公诉机关未提供失足女宋某开房前房间清洁情况的证据,无法核实开房前垃圾桶的情况,亦不能完全排除该毒品是开房前留下的可能性。

综上,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完全排除垃圾桶搜出的毒品是其他人所有的可能性。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ND -

❖ 欢 迎 分 享 到 朋 友 圈 

一键置顶公众号   法律人必看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执业宣言    


智豪律师代理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某某职务犯罪案、刘汉刘维等特大涉黑系列案、重庆二手房合同诈骗案、重庆不雅视频赵某霞案、文强系列案、云南李昌奎死刑复核案、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等万余件各类案件。

诚邀律师同行案件合作,交流(微信:zhihaolawyer,手机:13883678219。)

应聘、加盟投递邮箱:1335919895@qq.com

推荐阅读:

相关阅读

  • 村民哄抢他人板栗,是否构成犯罪?

  • 刑事法律圈公众号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倾力打造,知名律师张智勇领衔百人团队,为生命呐喊,为自由辩护!了解智豪律师:cqzhihaolaw.com加盟智豪:13
  • 通过这些典型案例,希望你能擦亮双眼!

  • 编者按:近年来,婚恋诈骗(杀猪盘)类案件数量持续增加,财产损失巨大。如果你在网上遇上一个人,Ta翩若惊鸿,Ta英俊潇洒,朋友圈里开着劳斯莱斯,在伦敦广场喂着鸽子,在高档会所数着票子。Ta
  • 打人赔偿209万之后,来看王思聪的商业版图

  • 没有微博的王思聪,依然是顶流。#王思聪疑打人后行政拘留被暂缓执行#、#王思聪与上海打人的34岁王某某年龄不符#、#权威人士称上海打人者王某某系王思聪#、#传王思聪209万与被
  • 李国华被提起公诉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董事李国华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热门文章

  • “复活”半年后 京东拍拍二手杀入公益事业

  • 京东拍拍二手“复活”半年后,杀入公益事业,试图让企业捐的赠品、家庭闲置品变成实实在在的“爱心”。 把“闲置品”变爱心 6月12日,“益心一益·守护梦想每一步”2018年四

最新文章

  • 信用卡逾期多久会被判定为刑事案件?

  • 刑事法律圈公众号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倾力打造,知名律师张智勇领衔百人团队,为生命呐喊,为自由辩护!了解智豪律师:cqzhihaolaw.com招聘邮箱:13
  • 张智勇律师受聘担任重庆市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

  • 刑事法律圈公众号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倾力打造,知名律师张智勇领衔百人团队,为生命呐喊,为自由辩护!了解智豪律师:cqzhihaolaw.com招聘邮箱:13
  • 贴身跟随索要债务,无罪!

  • 刑事法律圈公众号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倾力打造,知名律师张智勇领衔百人团队,为生命呐喊,为自由辩护!了解智豪律师:cqzhihaolaw.com加盟智豪: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