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靠更敏捷的治理思路Q1:如何降低利用 AI 传播虚假信息和敏感信息的风险?一旦出现虚假信息如何鉴别,并降低对大众的影响?梁正:《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已经2022年11月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2年第21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另外,《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11月16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1年第20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当前国内算法治理的框架已较为清晰,[1] 但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尚在早期,相关规定怎样去落实,也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在人工智能,特别是机器学习领域,最典型的特征是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通用解决方案。针对AI传播虚假信息这件事,要分层来看:①目前ChatGPT只是在公测阶段,大家使用它,大部分也都是娱乐性的聊天,它的回应到底有多靠谱,可能并没有太多人去认真追究,顶多会调侃一句”它在一本正经地胡说八道“。②未来,当ChatGPT真正被使用到专用场景的时候,比如法律服务、金融服务的时候,真实性、严谨性问题就变得特别重要。③但是,往往在非专用场景下,大家不太关注它的严谨性和真实性,警惕性放松,更容易被AI迷惑。这时候怎么办?我认为还是要把责任归因到具体的人。首先是使用者,使用了AI的人,应该选择标识出来,这样,看到AI生成内容的人,就可以选择相信或者不相信。另外,对一些老年人、未成年人,自身的辨别能力不足,这时候,不仅仅是使用者,也要对服务的提供方(平台方),提出具体的要求,从我的平台生成的内容,是需要有明确的标识的,平台要做好“守门人”的工作。就好像现在的互联网电商平台,我们把“打假”的责任也给到了平台方,指望用户去打假是不现实的。既然平台提供了自动化的服务,就有义务去帮助用户鉴别和防范。之前网信办强调“要压实互联网主体责任”,这句话落实的一个点就是,当大平台“手中有矛”的时候,更要落实自己的责任。我们看到国外大公司对这点十分看重,我们能注意到,当有新的技术诞生的时候,其实并不需要出台一个专门的规定去约束这种新技术或新产品。因为国外的法律体系中,如果某个公司的产品出现问题,这个公司肯定是第一责任人。Q2:从AI公司的角度来讲,如何把好第一道关?梁正:对公司来讲,最佳解决方案是在产品上标注“识别标记”,数字水印可能是其中一个解决方案,还可以有其它的办法,核心是对平台产生的内容做标注:首先可以识别这条内容是AI生成的、并不是人类创作的;另外,可以识别这条内容是在哪个平台生成的,由哪个用户生成并传播出去的。这样,有清晰的追溯链条,就能更清晰地定义责任人。我们看到OpenAI实际上已经在这样做了,推出了AI识别的工具,所谓的“用魔法打败魔法”。OpenAI针对内容的识别并作出判断,图源:网络Q3、新技术发展初期,如何破解“科林格里奇困境”?监管政策如何在确保新技术发展空间的同时,有效降低风险?梁正:科林格里奇困境是指,在新技术发展的初期,当问题还没出现时,你无法预见它会带来怎样的问题,但是问题出现以后再去解决又太晚。历次我们经历新技术的爆发,都会碰到这个问题。我们现在的解决办法应该聚焦在“对新技术有没有更敏捷的治理思路”?新技术在实验和推广过程中,可以先控制在可控的范围内,不要一下子大范围铺开,比如金融领域已经在采用的沙箱监管、自动驾驶领域的先行实验区。以前我们很少首先考虑到商业价值,一般更先讲到“新技术到底有什么危害”。但敏捷治理的思路是,应该让所谓的“领先用户”先顺畅地进来,去体验和探索,然后不断迭代。就像小米刚刚开始推MIUI的时候,也是先有一批种子用户,让用户参与到产品开发设计中来,这个思路可以被推广到新兴技术的治理上,也就是国外现在讲到的负责任的创新。其次,之前的所谓的公测阶段,更多是从产品体验、底层代码等角度考虑,其实应该在公测阶段就加入“治理的边界性问题”,也就是同时进行治理规则的实验,这种治理不应该只是自上而下的,而是更大程度上是由业界首先意识到,并提出治理的需求和方案,后来才有监管者监督。业界要有主动治理的意识,变成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现在我们又处于一轮新技术发展的初期阶段,产品设计上要有价值观的嵌入,如果不考虑这个因素,它带来的问题可能很大程度上要靠事后的规制,这是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因为规则不是从某个个体的角度就能识别出来,必须在应用的过程中才能识别出来,应当尽量避免造成大面积的伤害之后才能定位到相关问题上。Q4:在新技术诞生之时,国外有没有成熟的治理经验可以借鉴?梁正: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不需要法律有具体的规定,法官的判例就可以作为判罚依据,特别是在新兴领域,大量的法律积累就是来源于新的问题出现之后,法官怎么判,宣判以后又可以作为其他法官来判刑的依据。最终积累很多案例之后,会找到一个共识,那么就会写入法条,甚至最后形成法典。我们国家是大陆法系,采用的是成文法,习惯在法律规定中穷尽可能的情境,这其实在新兴技术治理上很难做到。对新技术领域用判例去解决,更加敏捷灵活。在美国,如果有用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损,就有权基于相关法律、包括宪法赋予的权利去起诉。所以美国的公司,对于推出新的技术、产品十分谨慎,因为一旦出现重大失误,即使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推出,只要基于宪法去提起诉讼,最终这家公司因为推出新产品不谨慎而犯下的某个失误,就有可能给自己造成灭顶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