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报(记者 马文博)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私募条例)。业内人士认为,这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图为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图片由CNSPHOTO提供)
6月16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近年来,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发展较快,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制定专门行政法规,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有利于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会议强调,要针对行业突出问题强化源头管控,划定监管底线,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等非法金融活动。要加强监督管理和发展政策的协同配合,对不同类别私募投资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抓紧出台促进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具体政策。
私募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截至2022年年底,我国正式登记的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有2.4万家,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有9022家。存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9.3万只,规模达5.6万亿元;存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3.2万只,规模达10.9万亿元;存续创业投资基金1.9万只,规模达2.8万亿元。我国基金数量和管理规模均跻身世界前列,但在运行中也出现一些违规行为。
今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私募基金型非法集资、伪造货币、POS机套现等犯罪行为。其中,在“张业强等人非法集资案”中,张业强等人虚构项目、虚假宣传、夸大投资收益,以可刚性兑付、可拼单投资等手段诱使很多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群众进行所谓的私募基金投资。检察机关理清案件脉络,核实资金流向,审查犯罪事实,完善证据体系,拨开假私募真诈骗的迷雾,最终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专家表示,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是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这一规定属于部门规范文件,内容也仅局限于私募基金的设定基本情况、基本要求等,对于违反要求如何处理等未作出详细规定,这也是实践中私募基金投资者维权难的原因之一。
今年4月2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就《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运作指引共计32条,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投资、运作管理等环节提出规范性要求。其中,“初始募集及存续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申赎频率不得高于每月一次”“锁定期不少于6个月”“禁止结构化发债”等规定引发市场的强烈关注,有媒体甚至称将迎来行业“史上最严重磅新规”。
不过,运作指引仅是自律规则,而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私募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性质。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嘉泽表示,私募条例的“过会”使得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将出现目前效力级别最高的法律规定。私募条例预计会就行业中的部分乱象作出界定,同时确定行业内的违规情况该如何处理。对于投资者而言,条例的出台意味着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降低,同时发生损失也会有具体的追责路径。
巨丰投顾高级投资顾问于晓明认为,此次审议通过私募条例的消息表明,有关部门正在加强对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监管,并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这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于晓明表示,对于股市而言,相关措施的实施有望提高投资者对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信心,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加强监管对于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也将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可以防范一些非法金融活动,降低市场风险,对于股市的稳定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