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研发是指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或其他主体之间,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约定分工研发或协作配合研究事项,在特定领域研究进行合作以寻求技术创新和知识成果转化的活动。企业与高校开展合作研发,其意义在于整合企业在资金和设备、高校在人才和资源不同方面的优势,共同推进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合作研发作为技术研究的重要形式之一,对于拟上市企业而言是一项技术积累上的助益,与此同时也可能成为监管部门的重点关注事项,尤其是对于企业科创属性要求较高的科创板。由于合作研发涉及多方主体,包括知识产权归属、企业独立研发能力的认定在内的多方面都可能会成为监管部门的重点关注事项。
张泽传 刘鸿凯 | 作者
目录
一、合作研发的界定与关注要点
二、基于IPO案例的关注要点分析
三、对拟上市企业合作研发的建议
四、PE投资尽调关注要点
一、合作研发的界定与关注要点
参考《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释义[1],合作研发是指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或其他主体之间,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约定分工研发或协作配合研究事项,在特定领域研究进行合作以寻求技术创新和知识成果转化的活动。企业与高校开展合作研发,其意义在于整合企业在资金和设备、高校在人才和资源不同方面的优势,共同推进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合作研发作为技术研究的重要形式之一,对于拟上市企业而言是一项技术积累上的助益,与此同时也可能会成为监管部门的重点关注事项。基于此,笔者对近期上市公司涉及与高校合作研发的相关问询进行了梳理和分析,以期为读者提供助益。
监管部门对于拟上市企业与高校合作研发的关注要点可归纳为几个维度。首先关注事实层面上合作研发的具体内容,包括合作研发的模式、进展、权利义务分配等,以及合作研发中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其次重点关注拟上市企业是否具备独立的研发能力,主要从合作研发是否涉及拟上市企业的核心技术、合作研发过程中各方的分工与定位、对于合作研发和委托研发的区分是否合理等问题出发,判断拟上市企业是否存在借助合作研发形式、依赖于外部的研发能力的情形。此外,基于高校事业单位的非盈利属性,监管部门还会关注拟上市企业是否存在借用高校资源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二、基于IPO案例的关注要点分析
1. 合作研发的具体内容
合作研发的具体内容属于合作研发关注事项中的高频要点,也是监管部门对于拟上市主体与高校进行合作研发进一步问询的基础。
(1)案例一:碧兴科技(预披露)
监管问询:1.3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与高校、科研院所存在 9 项合作研发项目,请发行人说明:……;(2)与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合作研发模式、已完成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情况及分配安排,在研项目进度及安排;
回复:碧兴科技对公司已有的9项与高校合作研发的项目进行了梳理,涵盖基础信息如项目名称、合作范围及期限,项目合作背景,双方的合作研发模式,以及技术成果分配安排、已形成的知识产权情况、在研项目进展等,逐项进行了披露。
(2)案例二:曙光数创(2022年9月30过会)
监管问询:请发行人:……(3)说明主要合作研发项目情况,双方各自的分工及定位,包括背景、时间、内容、权利义务划分、取得的成果及其权属、收入成本费用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回复:报告期内,发行人合作研发项目有两个,具体情况如下:
1.某种冷媒添加剂研究
……该项目已完成所有既定研发内容,并达到技术指标要求。该项目为理论性研究,不直接对应收入。该项目已完成结项,双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问题。
2.某种新型制冷剂研究
……该项目为发行人预研类技术积累项目,属于预研类基础研究,对发行人现有浸没液冷基础设施产品的生产销售并不构成影响。……双方合作至今,项目开展顺利,合作关系良好,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问题。
(3)小结
对于合作研发的具体内容,监管部门主要关注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合作协议的重点内容,包括研发背景、合作模式、各方权利义务、费用承担、知识产权归属及收益分配安排;2)在研项目进展情况;3)已完成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研究成果对于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等。监管部门往往以此作为切入,全面了解拟上市企业合作研发的基本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判断是否需要作进一步的问询。
2. 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合作研发中由于牵涉外部高校主体的参与和协助,尤其需要注重知识产权权属的约定。若合作研发协议中对于知识产权归属或权利义务分配的约定存在模糊,可能引发企业与高校之间的相关权属或利益纠纷,对企业上市进程造成负面影响。
(1)案例一、天振股份(301356)
问询:三、说明发行人与盐城工学院合作研发项目是否产生科研成果及是否应用于发行人生产,发行人的合作研发费用支出情况,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回复:
(三)发行人和合作研发方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根据发行人与盐城工学院签署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约定,针对合作研发所产生的开发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归属,发行人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及有关利益归发行人所有。……
(2)案例二:康普化学(834033)
报告期内与中南大学、重庆大学等各大高校、科研院所等存在合作研发……(3)说明合作研发项目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产品的关系及发挥的作用,双方在合作中各自承担的主要职责,知识产权归属的约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对合作方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具备独立的持续的研发能力。
回复:……3、发行人合作研发项目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产品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双方合作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划分、知识产权归属约定清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亦不存在对合作方重大依赖的情形,具备独立、持续的研发能力。
(3)小结
对于合作研发中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这一问题的问询,拟上市企业的回复逻辑可包含两方面:事实层面上,公司与合作研发单位目前不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法律纠纷;合同层面上,双方基于合作研发事项的知识产权归属和权利义务划分明确,引发潜在纠纷的可能性低。
3. 合作研发是否涉及核心技术
合作研发的目的在于实现技术突破和创新,监管部门往往会重点关注合作研发项目的技术成果是否属于或涉及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以此追问拟上市企业是否具备独立的研发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是否构成对高校等合作机构的研发依赖。
(1)案例一:扬电科技(301012)
问询:4. 合作研发项目在发行人技术体系中的地位,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对合作研发、委托研发存在依赖,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依赖于合作研发、委托研发或相关单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回复:……合作研发项目未纳入发行人技术体系,不存在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持续经营能力依赖于合作研发项目或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情况,双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案例二:洋紫荆(预披露)
问询:合作研发项目的技术成果在发行人是否形成核心技术,如是,请核实申报文件中对于核心技术的披露是否准确,核心技术来源于合作研发是否造成对合作方存在依赖,发行人是否具有独立的研发体系和研发能力。
回复: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为包括“超高固含量低粘度的水性聚氨酯复合油墨核心技术”在内的 21 项,除“超高固含量低粘度的水性聚氨酯复合油墨核心技术”为合作研发形成的专利外,发行人的其他核心技术均为发行人自主研发,因合作开发而形成的核心技术占发行人的全部核心技术比例较低;……,发行人自研的核心技术已足以支撑发行人产品的质量保证及市场竞争力,发行人对合作研发不存在依赖。
(3)案例三:巨一科技(688162)
问询:招股说明书披露,在产品技术开发方面,公司除自主研发外还积极与外部高校、科研院所加强产学研合作……请发行人说明:……(2)合作研发是否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发行人技术研发是否存在对其他主体的依赖。
回复:……2、发行人的合作研发项目涉及发行人部分核心技术,发行人在个别技术领域与科研机构开展的合作研发,是建立在发行人自有技术体系上的交流与合作,利用优势互补共同促进,不会影响发行人独立进行技术研发的能力;发行人具有自主独立的研发机构和核心技术体系,具备独立可持续的研发能力,不存在技术研发对其他主体形成依赖的情形。
(4)小结
对于这一问题,拟上市企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模式进行论述:1)合作研发技术不在自身核心技术体系范围内,不存在技术研发的对外依赖;2)涉及到自身的核心技术,但是占比较小,自研核心技术已经足以支撑自身的经营与发展;3)涉及到自身部分核心技术,但是属于双方在特定技术领域的合作和交流,发行人的研发机构和核心技术自主且独立,不构成依赖。以上三种回复方式最终落脚点仍在于公司自身具备独立自主的研发能力。
4. 双方合作研发中的分工与定位
除发行人研发技术是否涉及核心技术这一切入点外,监管部门还可能从双方在合作研发中的分工与定位角度进行深入,关注拟上市企业在合作研发中实际发挥的作用,以此判断其是否具备独立自主的研发能力。
(1)案例一:海能技术(430476)
问询: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请发行人:②说明发行人在其中参与的环节及发挥的作用,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来自于自主研发还是合作研发,对以上科研院所是否存在技术依赖,发行人是否具有独立研发能力。
答复:海能技术作为项目牵头单位,负责有机物主元素分析仪关键部件开发……公司参与的合作研发项目系基于各方优势,以达到合理运用资源,提升研发效率等目的,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公司在相关合作研发项目中开展技术研发活动不依赖于上述科研院所等合作方,核心技术皆通过自主研发形成,具备独立研发能力。
(2)案例二:曙光数创(872808)
问询:(3)说明主要合作研发项目情况,双方各自的分工及定位,包括背景、时间、内容、权利义务划分、取得的成果及其权属、收入成本费用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结合合作研发、受让发明专利或技术等情形,说明发行人研发创新是否依赖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的技术支持或外购,论证分析是否具备独立自主研发创新能力,针对自主研发能力、持续创新能力、新技术研发失败等风险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回复:(3)……发行人主要合作研发项目双方各自的分工及定位明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发行人与研究院所及高校的合作开发项目,目前不存在共有知识产权情况,研发成果和知识产权均有明确归属说明,且上述合作研发仅针对浸没相变技术中的一个末级分支,不构成对相对方的依赖。该合作研发项目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无关,不构成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技术依赖。
(3)小结
对于监管部门关于合作研发与定位的问询,拟上市企业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论述:首先强调其在合作研发项目中发挥主导性作用,属于项目牵头一方;其次说明其在关键部件的开发、关键工序的实施等核心环节发挥主导性作用。基于此论述其具备独立自主研发的能力,不存在技术研发中对外部高校的依赖。
5. 合作研发、委托研发的区分和认定
合作研发和委托研发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仅依靠外部机构完成某项技术开发。委托研发属于向外承包、仅依赖外部力量进行研发的方式,而合作研发则属于一种技术合作和资源互补的研发方式,企业与高校共同发挥作用。监管部门对于合作研发、委托研发划分是否合理的关注,实则也是落脚于企业是否具备独立研发能力和可持续的科研实力。
(1)案例一:洋紫荆(预披露)
问询:……结合合作研发项目的具体条款、收入分成、利益归属等,披露在专利申请权和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归洋紫荆所有的情况下,认定上述项目为合作研发而非委托研发项目的原因;……
回复:1)从前述项目的合作模式来看,发行人及合作方共同确定技术开发方案,并共同推进项目研究计划的推进,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双方共同攻克技术难点,并在试验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技术方案;2)从发行人在前述项目中发挥的作用来看,发行人在技术研究方案的确定、配方工艺的研究、方案改进建议等方面有重要作用。
综合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属于合作研发项目而非委托研发项目。
(2)案例二:欧晶科技(001269)
问询:关于共同研发。发行人与北京大学科技开发部……等存在技术合作,部分已形成知识产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与他方进行技术合作研发的原因及必要性,各方在技术研发中的任务分工及贡献度,发行人本质上是否与他方属于委托研发关系,是否对他方存在技术依赖;
回复:发行人与北京大学科技开发部签署《技术开发(合作)合同》,委托北京大学科技开发部就……研究项目进行技术开发(合作)研究和技术咨询并按照协议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北京大学科技开发部应向发行人提交全部技术开发(合作)研究成果或研究报告。……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北京大学科技开发部…..的合作研发属于委托研发关系。
(2)小结
合作研发核心在于合作,委外研发关键在于委外,拟上市企业应当进行合理区分。如属于合作研发,拟上市企业一般则从项目合作模式和在合作研发中的作用两个方面进行回复:一方面在该项目中双方合作确定方案,共同推进严谨、克服技术难题,符合合作研发的定义;另一方面,拟上市企业在合作研发中发挥重要或核心作用,对于部分关键的研发步骤起到主导作用,强调自身在研发中的重要性。由此认定其属于合作研发,而非委托研发。
6. 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行为
高校作为非盈利导向的事业单位法人,其在与企业的合作研发过程更倾向于关注研发项目本身的学术或科研价值,而非经济价值。因此若拟上市企业中核心人员与合作高校存在关联,或拟上市企业仅与特定高校进行合作,可能引起监管部门对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重点关注。
(1)案例一:拾比佰(831768)
问询: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北京理工大学等高校签订产学研合同进行研发,发行人独立董事矫庆泽现任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材料与环境学院(材料与环境学院)院长。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合作研发核心技术及专利的形成过程及权属情况,合作各方投入与成果分配是否匹配,是否存在向发行人输送利益或承担研发费用的情况,矫庆泽是否符合独立董事相关任职的要求。
回复: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合同相对方学院支付的关于合作研发费用主要用于对外购买原材料并用于试验项目,矫庆泽其本人并未从中通过任何形式获益,本人未参与研发成果分配。在合作研发过程中,拾比佰并未向其本人支付过任何费用,学院亦未直接或间接向其支付与合作研发相关的任何费用,亦不存在其他影响矫庆泽独立性的情形。……
(2)案例二:先临三维(830978)
问询:说明发行人仅与浙江大学建立合作研发关系的原因,发行人与浙江大学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合作项目的合理性、必要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合作过程中是否存在使用以上科研院所核心设备、人员、资产、场所,或使用合作院校科研费用、挂靠国家基金相关项目进行研发等情况,是否存在相应风险。
回复:……产品开发及人才引进的难度较大……浙江大学在国内科学院所中居于领先地位……合作协议签订前,双方基于合作内容,依据市场公允价格确定合作费用,并按照各自流程规范完成业务论证及审批;合作协议签订后,双方严格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权利义务,如明确开发需求、承担开发费用、投入人员、设备、验收合作成果等。该等合作的程序及实质均合法合规,不存在利益输送,不存在使用科研院所核心设备、人员、资产、场所,或使用合作院校科研费用、挂靠国家基金相关项目进行研发等情况,故不存在相应风险。
(3)小结
拟上市企业和高校密切关联下的合作研发,可能会被监管问询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行为,如在案例一中,发行人董事在合作高校中担任学院院长,被问询是否存在借助合作高校资源、挂靠经费等行为;
案例二中,发行人仅与浙江大学进行合作,被问及合作背景、是否存在利用高校资源、挂靠科研经费等行为。
拟上市企业一般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1)明确往来项目经费的最终用途为合作研发所需,关联主体不存在收取费用、分配成果的情形;
2)合作的程序和方式根据合同协议严格履行,不存在利益输送行为。
三、对拟上市企业合作研发的建议
IPO审核实践中,已有不少科创板案例因未能合理解释合作研发不影响拟上市企业自主研发能力导致被否的案例。结合前述案例中监管部门对于合作研发的关注要点,相应地若拟上市企业在技术研发中存在与高校合作的情形,可依据公司的实际情形进行比照分析,避免因相关合作事项影响企业上市进程。对于存在与高校合作研发的拟上市企业,建议对以下四方面事项给予充分关注:
1、明确约定合作研发的关键事项
建议企业梳理已有的合作研发事项,关注合作研发协议中是否已对关键事项进行明确。关键事项包括1)合作研发的技术范畴是否清晰;2)双方在合作研发中的定位与分工是否明确;3)双方的权利义务安排是否清晰,包括是否对包括对科研经费的配置、人员的安排,形成的技术成果与收益的归属分配,后续二次开发情况下成果归属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4)对于研发失败时的技术风险条款是否作出约定,双方的责任承担等。若现有协议约定存在模糊或真空地带,应考虑尽早与合作方签署补充协议以夯实合作基础。合作协议的详实饱满不仅有助于对于企业知识成果的保护,同时也能够极大降低公司发生法律纠纷的可能,避免未来对公司上市进程构成负累。
2、突出企业在合作研发项目中的主导作用
由上文案例可知,监管部门对于拟上市企业独立研发实力的切入角度之一在于合作研发项目中的定位与分工。拟上市主体需突出自身在合作研发项目中的主导性作用,强调其承担了部分关键研发环节或部分,以此彰显企业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进而避免对企业的研发实力认定构成干扰。基于此,在定位上,建议在合作研发协议中加上类似于“公司作为项目牵头单位,负责某些关键工序或步骤”等表述,进一步强调公司的主导性定位;同时,在分工相关条款中,明确双方在该合作项目下负责不同部分的工作,并附随“双方基于各自负责部分进行合作研发,结合双方各自的技术优势,致力于事项某技术的突破”等类似表述,避免被认定为委托研发而非合作研发。
3、避免合作研发技术与核心技术存在显著关联
对于科技型企业而言,独立的科技研发能力至关重要。如企业目标上市板块为切中科技属性的科创板,则更需避免自身核心技术是否与合作研发存在显著关联。建议拟上市企业充分厘清企业核心技术与合作研发的关联性,尽可能避免合作研发技术成果属于公司核心技术或合作研发形成的技术成果在公司核心技术中占据较大比重的情形。在拟进行合作研发前,可充分评估合作研发部分技术是否涉及核心技术,笔者仍建议核心技术仍由自身独立完成,以免对企业独立研发实力的认定造成负面评价。
4、考虑建立规范的合作研发内部管理制度
高校作为非盈利主体,企业与之合作研发或被监管部门关注是否存在挂靠高校经费、利用高校资源等可能构成利益输送的行为。建议合作研发项目较多的拟上市企业,建立起规范清晰的合作研发内部管理制度,以制度形式充分明确合作项目内部审批流程、项目价格确定方式及经费去向、人力配置、成果分配等原则性问题。完善的制度安排在规范内部合作研发工作的同时,也有助于应对未来可能被监管部门问询到利益输送相关问题。
四、PE投资尽调关注要点
与监管部分的关注要点逻辑相近,对于投资机构而言,若被投企业存在与高校合作研发事项,同样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关注:
首先,关注合作研发知识产权。包括1)知识产权的归属安排,是否属于共同所有,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情况以判断是否存在使用上的限制或纠纷;2)对于该项合作研发成果的形成的经营性收益如何安排,企业是否享有二次开发并取得收益的权利;3)知识产权是否存在利用高校资源和经费而被认定为职务发明的可能等。
其次,重点关注企业是否具备独立的科研实力,是否存在依赖外部科研资源的情形。对于科技型企业而言,核心技术属于企业的根基,是企业经营可持续和拓宽业务的关键所在。可以考虑从1)合作研发项目中企业方的定位,是否在技术研发中占据主导地位;2)合作研发项下的技术是否属于企业的核心技术,或与企业核心技术存在明显关联性;3)企业合作研发认定是否合理,是否实际属于委托研发等维度,进一步判断企业的科研实力和成长空间。
最后,关注企业关于合作研发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可考虑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关注:1)合同中对于合作研发的关键事项包括权利义务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研发风险等事项是否作出了明确约定;2)是否已建立规范的合作研发管理制度;3)是否与高校方存在关联关系或不当的利益往来,是否存在挂靠高校项目经费或利用高校其他资源的情形,关注合作研发的经费去向管理情况等。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现《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五条)所称“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包括当事人按照约定的计划和分工,共同或者分别承担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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