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沙河市常驻户口,年龄在男57周岁以内,女47周岁以内的创业者,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为3年,贷款金额最高20万元,合伙创业的,总额度最高13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300万元。
一、申请贷款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个人信用记录良好且无固定工作岗位的自主创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2.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未清偿完原有债务时,不得再次申请该类贷款。
3.品行良好、无不良记录,有固定的经营场地,自筹资金不足,贷款资金用于再就业创业,经营项目不属于国家限制行业。
4.提供担保中心认可的反担保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具备担保能力的人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提供一名反担保人即可。
二、申请贷款提交资料
1.沙河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承诺书;
3.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4.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交结婚证和夫妻双方的信用报告)
5.借款人的“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6.借款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7.反担保人承诺及证明;
8.反担保人身份证;
注:以上所有提交资料必须使用A4纸,一式二份;同时提供所有的原件;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必须亲自到场签字、加盖本人手章、按手印;个人信用报告由中国人民银行沙河市支行出具,地址位于建设路与体育街交叉口;复原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残疾人生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