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
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须知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财政部、教育部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相关政策如下:
概念须知
01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02
中西部及艰苦边远地区
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03
基层单位
1、工作地点在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
2、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ps: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申请资格
一、毕业当年全日制本专科应届毕业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可提出申请。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补偿代偿标准
根据最新文件要求,学费补偿及贷款代偿标准为本科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申请程序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细则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注意事项
1、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2、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
3、高校在收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的补偿代偿资金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或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其他说明
01
材料申请需真实、准确、完整
1、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因此学生在申报时应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准确、规范和翔实。
2、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02
未满三年期限
1.、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2.、对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学校将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学生学费的补偿。
3、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学生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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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期:王睿恒
出品:学生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