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法人》杂志全媒体记者 岳雷
历经20多年实践,独董制度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在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向纵深推进,独董制度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为进一步优化独董制度,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证监会近日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下称“独董办法”),将于今年9月4日起施行。
新规制定的背景、目的是什么?对资本市场及参与者的影响几何?对此,近日《法人》记者采访了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教授韩乾、财经评论员郑宇和曾任中原传媒独董、现任华英证券监事李建立,三位受访者就上述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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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促资本市场“从治乱转向提质”
《法人》:独董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郑宇:今年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出台。意见从明确独董职责定位、优化独董履职方式、强化独董任职管理、改善独董选任制度、加强独董履职保障、严格独董履职情况监督管理、健全独董责任约束机制、完善协同高效的内外部监督体系等八个方面提出改革措施。为贯彻落实意见,证监会此次出台独董办法,一方面通过对独董制度优化细化,提高独董的独立性和履职能力,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另一方面,修订后的独董办法将与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相互配合,为独董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同时,在独董办法指引下,资本市场新一轮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工作也将“从治乱转向提质”。
《法人》:我国引入独董制度以来实践效果如何?
李建立:2001年,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独董制度在我国落地生根。设立至今,独董制度总体运行情况良好,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环节,在推动公司规范运作、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郑宇:从20余年实践来看,独董制度在监督制衡公司经营、提高公司科学决策、增强公司合规透明,提升信息披露质量、防止公司财务造假等多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不能忽视的是,独董制度在运行中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通过完善和优化使其发挥更大作用。
《法人》:独董制度在以往实践中存在哪些不足?
韩乾:独董制度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但在过去实践中,暴露出独董定位不清、责权利不对等、监督手段不够、履职保障不足等制度性问题。因此,优化独董制度成为资本市场深化改革重要内容之一。
郑宇:独董制度暴露的问题是多层面的,例如一些独董在经济上严重依赖上市公司给予的高额津贴或福利,这可能导致他们在决策时缺乏独立性,更倾向于考虑上市公司利益,而不是中小股东利益;一些独董与上市公司管理层或其他关键人员存在密切关系,如亲友关系、人情关系等,导致他们在决策时碍于情面无法客观公正作出判断;还有一些上市公司聘请独董纯粹是为满足监管硬性要求,并没有真正重视发挥其作用,导致独董游离于公司运行框架之外,在某种程度上沦为“吉祥物”。类似问题还有很多,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制不正常现象。
推进落实独立董事既“独”又“懂”
《法人》:独董该如何履职尽责,规避自身风险?
李建立:从个人经验看,独董在履职中必须做到两点:一是“独立”。独董要独立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大股东、董监高之外,只有做到独立才能确保决策建议的客观性;二是“懂事”。独董要在自身专业领域(如法律、会计、经济等方面)具有专业性,在股票发行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本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方面“懂事”,只有“懂事”才能确保决策建议的专业性。
郑宇:对于独董而言,要降低履职风险需要注意三点:一是接受聘任前要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调研,了解其经营理念、发展战略、治理状况、财务状况及股权结构等问题,避免盲目介入;二是切忌“摊大饼”,兼职家数要和时间、精力成正比,不能盲目贪多,否则便是对上市公司及股东不负责任;三是坚守初心,恪守底线,通过勤勉尽责促进上市公司合规经营、健康发展。
《法人》:针对独董提名机制独立性不足问题,新规有哪些变化?
郑宇: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花瓶独董”“人情独董”等不正常现象,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独董提名机制独立性不足。为解决这一问题,独董办法明确,所谓独董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在上市公司,独董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独董办法在独董任职资格中新增了与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一般性条件,并尤其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新增和细化列举了多种不得担任独董的情形,具体包括: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单位、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此外,独董办法新增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的提名委员会对被提名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审查意见。这一规定旨在确保独董候选人资格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同时,证券交易所对独董候选人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这一新规加强了对独董候选人监管的严格性,确保上市公司独董具备必要的专业能力和独立性。
《法人》:在提高独董履职独立性和有效性方面,有何制度创新?
郑宇:独董办法修订的核心在于提高独董履职独立性和有效性。目前,独董履职多为兼职形式,随着兼职家数增多,投入到每家公司的精力和时间减少。为此,新规在明确独董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品德基础方面,将独董在上市公司兼职数量,从原来“不得超过5家”改为“最多3家”,并且新增独董现场工作时间要求,即每年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15天。根本目的在于保证独董有充足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李建立:独董办法中两个创新比较引人关注,如首次提出独董专门会议制度,即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董参加的会议,并经独董专门会议审议和明确披露关联交易、变更或者豁免承诺、作出反收购措施等事项。此外,独董办法规定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依法对上市公司独董进行监督管理、自律管理,并首次提出上市公司协会负责上市公司独董信息库建设和管理工作。以上措施为提高独董履职独立性和有效性提供了保障。
完善问责体系推动独董制度“从有到优”
《法人》:独董办法从哪些方面优化独董制度?
李建立:独董办法从独董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履职方式与职责界定、履职保障与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独董制度进行完善,旨在进一步加强独董职责和权限,提升其参与公司治理程度,提高其独立性和专业性,促进其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进而推动上市公司、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郑宇:与原有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相比,独董办法进一步明确独董任职条件、职责和义务,建立更加严格的选聘机制,加强对独董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方面监管。同时,为提高独董履职能力和独立性,还增加了对独董专业素质和从业经验要求。
韩乾:独董办法亮点之一是明确界定了独董三项职责,即履行参与董事会决策、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建议,为独董找准角色定位,厘清履职尽责方向。
《法人》:针对独董问责和免责机制,有何设计?
韩乾:独董办法按照责权利匹配原则,细化独董责任认定考虑因素及不予处罚情形,体现过罚相当、精准追责。有助于保证独董的责任心和公正性,为独董参与监督制衡公司决策提供制度保障。此外,独董办法建立了独董履职受限救济机制,如果独董履职遭遇阻碍,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予以配合,如果仍不能消除阻碍,可以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进一步为独董履职尽责打消后顾之忧。
郑宇:独董办法规定对独董问责兼顾其董事地位和外部身份特点。作为公司董事,独董与其他董事一样,应当履行董事会职责,对公司决策和经营管理承担相应责任。问责时,要考虑独董在决策过程中是否尽到应有责任,是否充分考虑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权益。同时,也要考虑独董是否履行其外部角色职责,是否充分履行监督和制衡义务。换言之,对独董问责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和判断,综合考虑其董事地位和外部身份特点,既不能完全忽视其作为公司董事的责任,也不能过分强调其外部角色的职责,要确保问责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法人》:优化独董制度对上市公司及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有何好处?
韩乾:完善独董制度将有助于独董发挥更大作用,独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将为上市公司提供更多战略建议和支持。同时,独董能够监督和制衡公司管理层,增强上市公司透明度和治理水平,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强投资者信心和参与度。
郑宇:优化独董制度将有助于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使独董职责和权限得到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更加规范健康,最终目的在于推动资本市场规范运行和高质量发展。
责编|王 茜
编审|渠 洋
校对|张 波 张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