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解析了国际诉讼型NPE在中国的维权途径及诉讼特点,提出了应对国际NPE诉讼的具体策略和建议,以供参考。
作者丨顾萍 伍波 康雨辰
前言部分:
在一般的非专利实施主体中,投机型/诉讼型非专利实施实体(Non-Practicing Entity,“NPE”)的存在是知识产权行业的顽疾之一。长期以来,部分国际诉讼型NPE在欧美发达国家积极活跃,通过运用专利权获得了高额的回报。近年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日趋成熟,对于专利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增强,不少国际NPE逐渐将视线转移到中国市场,并开始在中国市场频繁试水,意图开辟新的战场。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内外知名企业在中国遭遇了国际NPE发起的专利侵权诉讼,部分企业甚至遭遇了国际NPE的系列诉讼。诉讼型NPE往往以目标企业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企业索要巨额的许可费用或赔偿金额。尤其是投机型/诉讼型NPE(patent troll),其本身不从事生产经营,因此可以依其购买的专利任意选择攻击勒索的对象,而无需考虑自身业务的掣肘,使得被诉企业深陷不利地位。
本文以国际诉讼型NPE在中国的维权途径,以及其在中国诉讼的特点为基础,结合实务中笔者在代理科技公司应对国际诉讼型NPE案件中获得的成功经验为例,提出应对国际NPE诉讼的具体策略和建议,以供相关人员参考。
一、国际NPE的诉讼战场选择
法院诉讼是国际NPE在欧美市场的战场,而我国专利保护采取的是“双轨制”模式,权利人既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维权,也可以通过专利行政执法获得保护,这也为国际NPE在中国运营专利提供了新的途径。近年来,部分国际NPE利用中国特色“双轨制”保护模式,不断尝试专利行政执法的途径,意图通过法院诉讼和行政执法两个“维权”战场获得更大的利益。
1. 行政投诉
相较于法院的侵权诉讼,专利行政投诉的处理时限较短,程序较为快捷,并且专利行政执法成本较低。根据规定,专利行政执法程序中的执法开支属于我国财政预算的一部分,由国家承担,专利权人并不需要承担或支付费用。对于针对目标企业快速、大量发起攻击的国际诉讼型NPE来说,行政投诉是实现其敲诈目的的较高性价比的选择。
在笔者帮助某网络通信公司应对国际知名NPE GIA公司的系列案件(以下简称“GIA案”)中,GIA首先选择专利行政机关作为其专利活动的战场,在北京、合肥的相关执法部门对该网络通信公司同时发起了多起专利侵权投诉。笔者通过及时得当的应对反击,在GIA提起的四个专利行政投诉案件中,获得了全胜。
2. 法院诉讼的战场
法院诉讼仍然是国际NPE在中国开展专利运营活动的主战场。法院诉讼程序相对复杂,审限较长。相较于专利投诉,法院除了做出侵权与否的裁决外,也有权直接判令侵权赔偿金的给付,这也是国际NPE愿意选择法院审理专利侵权的主要考虑因素。
实践中,国际NPE将目标企业拉入侵权诉讼会使得该公司陷入漫长的法律程序,投入大量成本应诉。即使最终法院判决企业胜诉,其得到实体的不侵权判决往往也需要耗费一年以上。尤其在国际NPE同时提起多起诉讼的情况下,企业可能被拖入诉讼程序2-3年甚至更久,诉讼期间产生的诉讼支出,包括律师费用和聘请技术专家等花费也会给企业带来相当的负累。对于上市公司而言,长期深陷专利诉讼本身还可能导致市场和投资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产生负面态度。因此,国际诉讼型NPE往往会利用企业及时止损的心态,以获取高额专利许可费或和解金。
二、国际NPE在中国诉讼的特点
目前,国际诉讼型NPE在中国进行的专利诉讼具体方式主要为:NPE购买专利权,选取在中国市场从事生产或销售活动的跨国公司或中国企业为目标,直接或间接作为诉讼主体参与到中国境内的专利侵权“维权”程序。
1. 目标企业
国际NPE的目标通常是在中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或中国国内高新技术企业。这些企业的经营业务和所处行业普遍具有一定的技术门槛,企业的主营业务对技术的依赖度较高,同时,中国市场在企业营收中占有重要比例。这些企业一旦被认定专利侵权成立,法院在判决赔偿金的同时,一般都会给予权利人禁令救济,可能严重影响企业在中国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这也是部分被国际NPE针对的企业选择花钱消灾,与国际NPE和解的主要原因。
2. 诉讼主体
在中国进行诉讼活动的国际NPE主体形式较为多样化。国际NPE经常通过3种方式参与到中国的诉讼程序中:a)国际NPE作为原告直接对目标企业发起专利诉讼;b)国际NPE通过其注册或掌握的子公司作为原告对目标公司发起诉讼;c)国际NPE通过专利授权许可协议的方式授权其控制的中国壳公司作为原告以专利被许可人的身份对目标公司发起诉讼。在GIA案中,GIA就曾运用这3种方式对目标企业提起诉讼。其中,第3种方式在实务中尤其需要引起重视,因为以这种方式发起诉讼的NPE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我们观察到不少案件中,法院在案件受理之初可能以为原告是中国企业,案件属于国内企业进行的正常维权行动,从而忽略了国际NPE利用国内企业攻击目标企业的事实。
3. 诉讼规模
根据我们的实务经验,国际NPE在中国市场锁定目标后,往往会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针对目标企业发起大规模的系列专利侵权诉讼,迫使目标企业迫于压力快速和解。以我们代理的某网络通信公司应对GIA公司的系列诉讼为例,GIA公司通过“普通许可诉权”的方式授权多家中国壳公司,在短时间内针对该网络通信公司的多款产品分别在北京、柳州、济南等地法院发起了近20起诉讼。国际NPE希望通过批量诉讼攻势给目标企业造成巨大诉累,使企业疲于应对而最终达到勒索和解金的目的。
4. 专利及诉讼证据
国际NPE用以起诉的专利大多数是行业内较为老旧的专利,该类专利技术方案一般属于该技术领域早期的技术,价值较低,同时该部分专利的保护范围往往比较模糊,因此,国际NPE得以用较低价格批量购买该类专利,并进行批量起诉。在当前司法实践下,无论是法院诉讼亦或是专利行政投诉的维权途径,立案门槛都比较低,一般在立案时权利人仅需要提供专利登记副本、证明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相关手续文件即可。在这种情况下,国际NPE在起诉时通常仅提交立案所需最基本的材料,而不提交具体的侵权比对表。例如在GIA的系列案中,国际NPE甚至在庭审前一周左右才明确其权利要求和被侵权产品功能。
三、针对国际NPE诉讼的应对措施和建议
相对于欧美市场,国际NPE目前在中国市场的诉讼整体规模不大。中国2021年现行专利法的实施,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提高到了五百万元,同时还针对故意侵权行为规定了1到5倍的惩罚性赔偿,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国际NPE在中国的“维权”活动的增加。因此,企业面对国际NPE的规模攻势时,应当充分了解和重视国际NPE诉讼特点,制定行之有效的应对方案。根据我们应对此类案件的经验,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 对涉案专利及时提起无效程序
针对涉案专利发起无效宣告是应对专利侵权诉讼的必要手段。建议企业在掌握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尽早对涉案专利发起无效宣告。主动攻击国际NPE的权利基础,既是企业可以采取的积极反击措施,表明企业抗击国际NPE骚扰的坚决态度,也是对企业自身所处诉讼风险的有效防护。我们建议,企业除委托外部检索机构进行现有技术检索外,也可以善加利用自身掌握的技术和产品资料,与本公司技术部门积极沟通,有时会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2. 合理利用管辖程序
国际NPE为实现对目标企业的“围剿”,经常在多地同时起诉或发起行政投诉,意图使目标企业陷入在多地同时被动应诉的局面,给目标企业以巨大诉讼压力,迫使其退让和解。对此,企业可以针对案件的实际情况,合理利用管辖的相关规定,通过管辖权异议等程序为无效案件争取时间。同时,企业应当注意识别和分析国际NPE是否采用了违反民诉证据规定的取证方式构建管辖连接点,如果发现存在该种情况,可以以此提出管辖权异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重视程序抗辩
国际NPE过去主要在欧美等司法管辖区域进行活动,近年来初涉中国市场,对中国的司法和行政程序尚处在摸索阶段。作为境外NPE,无论是其自身参与诉讼亦或是通过中国主体进行诉讼,都牵扯到跨境法律程序问题。若被诉目标企业能抓住对方的程序性漏洞,不仅有可能在诉讼中取得有利形势,甚至能够反戈一击,达到彻底解决案件,消弭诉讼的结果。在帮助某网络通信公司应对GIA的系列案件中,我们有效抓住了对方的多个程序性漏洞,重点攻击其程序缺陷,在进入实体技术比对前成功击退了NPE的多起攻击,为客户节约了大量诉讼成本。
4. 积极准备实体抗辩
实体抗辩作为诉讼的最后一道防线,是被诉企业抵挡国际NPE诉讼的根基。建议企业在不侵权抗辩、现有技术抗辩、合法来源抗辩等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个案特点有重点的进行证据材料的搜集和准备。对于涉及到核心产品、技术复杂的案件,企业也可以尝试进行知识产权鉴定或者引入专家辅助人。在我们代理某网络通信公司的多起案件中,我们通过引入专业的技术辅助人员,在审理中充分展现了我们的技术比对过程,进行了有力的实体抗辩。
5. FTO布局防范
企业除上述应诉措施外,也应当采取提前诊断、早期预防的措施,在产品和服务发布前进行全面FTO检索,排除侵权风险。在发现相关风险时,尽早采取合理举措,如提前发起无效申请,进行专利授权许可等,为企业的生产运营提前“排雷”,尽可能防止在产品上市后出现被动应诉的局面。
结语:
国际诉讼型NPE在中国的活动正进入扩张阶段,企业在面对国际NPE攻势时,可以尝试采取多种应对方式,综合考量,积极应诉。本文主要基于我们近年来处理国际NPE案件的实践经验,从法律的角度梳理中国出现的NPE活动的特点和主要的应对策略,希望能够为企业应对相关争议和挑战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顾萍 律师
纽约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权利保护, 合规和反腐败, 反垄断和竞争法
伍波 律师
北京办公室 知识产权部
康雨辰 律师
北京办公室 知识产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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