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粉丝

我们一直在努力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 >

重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日期: 来源:金融监管研究院收集编辑:杨瑾

原创声明:本文作者是金融监管研究院  资深研究员  杨瑾;谢绝其他媒体、公众号、网站转载,欢迎个人微信转发。


以下课程为金融监管研究院专业打造的信贷业务课程:


2023年3月8日自然资源部官网发布了一则简短的通知,《关于印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示范文本(试点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9号)》(以下简称9号文)。
自然资源部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通知虽小,意义重大——意味着乡村振兴战略中最核心的要素之一,土地的市场化改革取得了重大的突破,也是多年来农村深化改革中最重要的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农村三块地改革中的经营性建设用地,率先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在城乡间的实现平等流转。


一、新一轮土改主要内容

新一轮土地改革的顺利开展,完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制度,是乡村振兴战略得以施行的坚实基础,也是推动新时期市场化改革的深层动力,新土改将为下一阶段的改革释放巨大的能量和资源红利,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明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产权。

要严格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产权性质予以明确,农村集体所有制是一种特殊的集体组织成员财产共有制度,不同于一般民法规定的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不能分配给每个集体组织成员个人,代表集体组织全体成员行使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机构及机构成员必须按农村集体组织民主决策行使土地所有权,不能够侵害集体组织成员的权益。《民法典》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对内管理集体所有的财产,对外可以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营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自2013年开始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已在2021年底结束。

2. 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的三项重要改革。

(1)“三权分置”下的市场化流转。

“三权分置”是十八大以来农村土地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促进农村规模化现代化生产重要的底层制度基础,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再行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承包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权严格挂钩,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平等,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以有限方式流转,而经营权则不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为限,突破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流转,保障土地高效利用,市场化原则下以更为全面和灵活的方式流转。三权分置可以进一步激活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便于将零碎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大规模机械化生产,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 ,三权分置下市场化流转的关键在于对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三权明确的界定和保护,此次民法典加入了“三权分置”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法律对土地经营权的认可和保护,理顺了三权的关系,为接下来三权分置下市场化流转改革的深入和具体落实提供了法律保障。

(2)宅基地制度改革。

《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都没有在宅基地制度上有实质性的突破,目前的宅基地制度改革仍在各地试点阶段。我国宅基地制度是计划经济思维的配给制,一方面,农民对宅基地享有依成员资格无偿取得的分配权、占有权和房屋所有权,只要是集体成员,当要成家立户时,都可以分得一块宅基地;另一方面,整个乡村的宅基地不可交易,农民没有收益权、出租权、抵押权和转让权,使用效率低下,且几乎没有经济价值,是对农村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但是由于宅基地制度关系到农民的生存问题,与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紧密联系,事关农民重要基本民事权利,其社会价值远远大于经济价值,在相关制度改革没有到位的前提下,擅自进行宅基地有偿使用、交易流转等改革,极易导致社会动荡和矛盾激化,因此决策层对宅基地制度改革非常谨慎。 

2020年6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由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指导各地有序开展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指导评估工作。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

“宅基地三权分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坚持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权性质,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含收益、处置等在内的完整权能,健全权能行使机制;

二是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权平等分配使用,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有所居的生存权;

三是适度放活使用权,允许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宅基地进行流转,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农户财产权利,需要建立健全两项制度,一、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探索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多种路径;二、结合宅基地有偿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等改革事项,打通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转换通道,完善盘活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的政策体系,赋予利用主体完整的权能。

目前已完成土地确权的地区,按照房屋与宅基地“房地一体”原则发放使用权证书,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各地仍在探索中,例如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规定户口已迁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继承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但因为其有权继承宅基地之上建筑物的权利 ,可以基于房屋所有权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不得对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等行为,如果房屋损毁、灭失,宅基地使用权将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规定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在村集体内部流转,但不允许把宅基地和房屋出售给城镇居民,以及本村集体之外的其他村民。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违规建造的房屋依法进行拆除,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往存量的小产权房不予确权登记等等。而对于宅基地使用权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市场化流转,单一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等问题,目前有一些尝试,但还没有形成可推广的制度。

2022年7月25日农村农业部官网发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523号建议的答复摘要》,披露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最新的工作进展和工作安排,尤其是宅基地制度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作出了工作规划。目前全国104个县(市、区)以及3个地级市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正在积极推进,试点地区先行先试、稳慎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妥善化解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有序推动宅基地确权、赋权、活权。

(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内容,是对长期以来城乡建设用地二元分化制度的一大突破,解除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限制,并且明确了入市的条件,实现了城乡建设用地的同地同权,平等入市、公平竞争,极大的激活了农村建设用地的潜在价值。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具体操作细节,监管层赋予各地一定的自主权进行试点探索,部分地方颁布了实施细则,在入市主体、审批、入市途径和收益管理等方面有所创新。

本次9号文的发布正是中央层面汇集地方试点的经验,推出的阶段性重大成果,使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现了可操作,9号文推出的时机也非常及时,经历了2022年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市场的急剧萎缩及房地产行业的崩盘,2023年的经济重启需要新的土地资源投入,2023年继续深化改革也需要土地要素市场改革提供的新动力支持。

本次9号文的内容非常务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制度突破都被融入了附件中的两份合同范本中,省略了实践中需要从文件条文理解再到适用的过程,直接通过采用合同范本完成入市操作,一步到位,不过对于从业人员和研究人员,还是有必要从合同范本中提炼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主要制度规范来。


二、9号文主要内容

 1.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转让制度。

(1)不同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拍挂出让为主,协议转让为特例的制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是协议转让,但也不是存在于买卖双方之间的纯市场化协议转让,其采取的是在监管机构监管下的三方协议转让模式。

监管人、出让人和受让人构成转让的三方主体:出让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其与受让人签署《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监管人为出让宗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其与出让人、受让人签署《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与《出让合同》配套使用。

(2)合同三方的权利。

  • 出让人有权出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但该集体土地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不属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 受让人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符合相关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合理使用。

受让人支付全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不动产权证后,有权将全部或部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a.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b.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买卖双方也可以自行约定其他转让、出租、抵押条件或不可转让、出租、抵押的情况。

受让人进行转让、抵押应于转让或者抵押书面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出让人和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时也需要在做不动产登记。

  • 监管人的监管监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约定项目:

a.规划条件;

b.产业准入要求;

c.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d.交地及开、竣工要求;

e.开发投资强度要求;

f.宗地建设配套要求:包括养老、教育、医疗等保障性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要求,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市政设施等配套项目建设要求,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及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套数及户型要求等。                   

g.延建要求;

h.投、达产及税收等要求;

i.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

j.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规定;

k.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续期等规定;

l.土地闲置认定;

m.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认定;

n.原出让合同内容变更。

2.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途限制。

(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用于工业项目、商业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等建设,但不得用于成套住宅建设。

根据合同范本约定,用于工业项目建设不得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用于商业项目建设,不得建造成套住宅等非商业设施;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必须明确总套数下限、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保障性租赁住房面积占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下限、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套型要求。

(2)同步修建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公用设施等配套项目。主要包括养老、教育、医疗等保障性配套服务设施等。这些保障性配套服务设施的不动产产权可无偿移交给出让人或政府,或由出让人或政府回购,或以其他买卖双方约定的方式处置。

(3)不得擅自改变约定用途。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不得擅自改变约定的土地用途,需要改变的,可以双方协商选择处理方式:

a.由出让人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b.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纳相应税费,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新土地用途的市场价格低于原土地用途的市场价格的,不需补缴出让价款,已缴的出让价款不予退还。

3. 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范本合同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定价制度约定的比较模糊,仅提及适用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具体由什么机构、什么标准、什么方式评估都没有涉及,这需要进一步的落实。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转让价款的支付采取监管支付的方式,通过市(县)财政监管账户划转,受让人先将定金或转让款交付到市(县)财政监管账户,出让人完成土地交付后,财政监管账户于5个工作日内将定金抵作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或转让款转出至出让人账户。

4. 土地条件和使用年限。

与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不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没有熟地的要求,土地出让时的场地平整、周围基础设施、现状条件等按照双方实际约定。

此外使用年限也没有强制规定,可以自行约定。

5. 转让需要履行的各项报批手续。

(1)转让前应将出让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书面意见,在出让、出租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认为该方案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的,应当在收到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

出让方案获得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双方才可依据出让方案签订转让合同,合同内容与出让方案不符的,以出让方案为准。

(2)转让合同签订后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合同范本中有条款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人应当将合同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合同条款发生变更的,受让人应当在合同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备案合同。

完成备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备案合同、宗地编号、空间范围、规划条件等涉空间布局和规划管理信息纳入有关基础信息平台和监测监管系统。

(3)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申请不动产登记。

按照合同范本的约定,受让人按转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持合同、合同备案文件、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凭证、完税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6. 土地提前收回。

(1)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归出让人所有,出让人同意与受让人协商,并给予其公平补偿,宗地范围内由受让人建设的附着物的补偿费归受让人所有。

(2)出让人提前收回土地。下列情况出让人可提前收回土地:

a.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出让人根据收回时由受让人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受让人补偿。

b.受让人不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土地的,且未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的;

c.受让人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d.受让人违反产业准入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使用土地且拒不改正的。

7. 土地闲置处罚。

(1)范本合同明确约定不得闲置土地。

除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原因外,因出让人或受让人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当事人同意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有权向另一方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分别按以下约定,协商解决有关补偿事宜:

a.因出让人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经受让人同意,出让人可有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b.因受让人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出让人可无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2)延建开工造成的土地闲置。

范本合同约定,延期开工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按土地闲置有关约定办理。

8. 保障土地开发投资强度。

受让人应按批准、登记备案的土地总投资额进行开发投资。工业项目建设,出让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登记备案或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金额,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约定投资额;非工业项目建设,出让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约定投资额。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约定标准,监管人有权对受让人进行行政处罚,而且受让人也需要向出让人承担违约责任,例如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9. 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

监管人的监管采取出让人或受让人主动申请监管为主,结合监管人主动监管的方式进行。

出让人或受让人主动申请监管是指出让人或受让人将合同履约情况及时告知监管人,监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提出监管意见,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监管人主动监管是指监管人认为需要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核查或纠正整改时主动核查,并向出让人或受让人提出监管意见,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监管人可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主动核查;责令出让人或受让人纠正或整改;将监管结果及时对外公布,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视情节轻重,将出让人或受让人的违约行为记入诚信档案等。

此外出租等方式供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也参照适用上述制度及合同示范文本。

虽然9号文已经基本解决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实操问题,但仍缺乏正式的制度规则,上述内容是以合同约定的方式落实,效力不高,赋予合同各方很大的自由空间自行约定实施细则,此外配套制度,例如土地价格评估制度尚缺失,也将对实际执行产生影响。

附合同范本: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试点试行)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说明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附件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附件3(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附件4(市(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确定的宗地产业准入要求)和附件5(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宗地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二、本合同中的出让人为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三、出让人出让的土地必须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本合同以宗地为单位进行填写。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四、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自然资源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对合同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咨询。

五、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约定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六、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同意的在选择项前的□打√,不同意的打×。

七、本合同第五条中,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平面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出让宗地的平面界限按宗地的界址点坐标填写;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可以按照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也可以按照各地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高差是垂直方向从起算面到终止面的距离。如: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标高+6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上界限,以标高-1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下界限,高差为70米。

八、本合同第六条中,宗地用途按《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相关规定填写。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出让。属于同一宗地中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应当写明各类具体土地用途的出让年期及各类具体用途土地占宗地的面积比例和空间范围。

九、本合同第八条中,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

十、本合同第十六条中,受让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可参照国家或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工业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填写。

十一、本合同第二十一条中,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改变土地用途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新规定填写。

十二、交易双方领取合同样本,互约条款后,在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见证下正式签订合同,并现场拍照。

十三、以出租等方式供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合同示范文本执行。

十四、本合同示范文本在入市试点地区试行。

十五、本合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配置编号。

合同编号: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委托代理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受让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身份证号码:                                    ;  

委托代理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

开户银行:                                          ;

账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方案已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双方依据出让方案约定本合同内容,且合同有关内容符合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合同内容与出让方案不符的,以出让方案为准。

第三条  出让人作为出让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出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但该集体土地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不属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四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符合相关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合理使用。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为上界限;以                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图示与文字表示不一致的,以附件1和附件2图示表达为准。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及出让年期为:

用途一           ,出让年期    年,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占出让地块面积   %;

用途二           ,出让年期    年,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占出让地块面积   %;

用途三           ,出让年期    年,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占出让地块面积   %。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年期,分别按以下约定起算:

(一)出让人按期交付土地的,按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的,按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二)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按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三)                                           。

第八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受让人,并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双方于交地当日签订交地确认书:

(一)场地平整达到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

(二)现状土地条件                               。

第九条  受让人向出让人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十条  本合同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缴款日期     年    月    日,定金抵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十一条  受让人同意按本条第一款第    项的约定,通过市(县)财政监管账户,向出让人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入市(县)财政监管账户;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入市(县)财政监管账户。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前。

分期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通过市(县)财政监管账户,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1.支付第一期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有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                                           。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人应当将合同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备案合同、宗地编号、空间范围、规划条件等涉空间布局和规划管理信息纳入有关基础信息平台和监测监管系统。

本合同条款发生变更的,受让人应当在合同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备案合同。

第十三条  受让人同意按第十条、第十一条约定的定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将定金、出让价款缴入市(县)财政监管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

出让人完成土地交付后,财政监管账户于5个工作日内将定金抵作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转出至出让人账户,并在受让人按第十一条支付出让价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后续出让价款转出至出让人账户。出让人应当及时查收确认。

第十四条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合同备案文件、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凭证、完税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      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登记备案或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价值,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相关费用(含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

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

用地性质           ;

主体建筑物性质                ;

附属建筑物性质                ;

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占地面积      平方米;

容积率不高于        不低于         ;

建筑限高                  ;

建筑密度不高于         不低于          ;

绿地率不高于        不低于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

受让人同意按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利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具体要求见附件4、附件5。

第十七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    项约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主要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即不超过      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即不超过      平方米。受让人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主要用于商业项目建设,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受让人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等非商业设施;

(三)本合同项下宗地主要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总套数不少于 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保障性租赁住房面积占本合同项下受让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套型要求为            。

(四)本合同项下宗地主要用于            项目建设,土地利用要求为            。

第十八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公用设施等配套项目:

□养老、教育、医疗等保障性配套服务设施;

□其他                                。

受让人并同意上述配套项目建成后,按本条第二款第   项履行:

(一)不动产产权无偿移交给出让人或政府;

(二)由出让人或政府回购;

(三)                          ;

(四)                          。

第十九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设项目于   年   月   日之前开工,于   年   月   日之前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受让人并自行办理延期开工手续。

第二十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按有关规定办理。

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给予□受让人 □出让人 □其他       合理补偿。

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本条第    项约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纳相应税费,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新土地用途的市场价格低于原土地用途的市场价格的,不需补缴出让价款,已缴的出让价款不予退还。评估估价期日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受理改变用途申请的时点为准;

(三)                                          。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在使用期限内,原规划如依法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四章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三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不动产权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受让人同意分别符合以下约定的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让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一)                          ;

(二)                          ;

(三)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四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受让人应当确保本合同和不动产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不动产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不动产权证等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

第二十六条  受让人转让或者抵押本合同项下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于转让或者抵押书面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出让人和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让或抵押的书面合同原件;

(二) 等资料。

第五章  期限届满与使用权终止

第二十七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土地补偿费归出让人所有。出让人同意与受让人协商,并给予其公平补偿。

征收时,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由受让人建设的附着物的补偿费归受让人所有。

第二十八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除非有下列情况,出让人不得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受让人不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土地的,且未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的;

(三)受让人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四)受让人违反产业准入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使用土地且拒不改正的;

(五)                                          。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公共利益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根据收回时由受让人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受让人补偿。

出让人按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及本合同第二十一条、三十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有关约定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同意及时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受让人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非有下列情况,出让人应当同意予以续期:

(一)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七条需要征收集体土地;

(二)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八条或合同其他约定等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

(三)                                          。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依法办理出让、出租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出租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并办理合同备案、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申请续期未获同意或没有申请续期的,受让人同意交回不动产权证,并依照规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由受让人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     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由受让人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由受让人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三)                                   。

受让人同意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其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的,受让人不按约定交回不动产权证,未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的,出让人经公告或通知受让人后,可以持本出让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等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一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但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三十二条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尽快(最迟不得晚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天内)向另一方书面告知有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   天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并协商具体处理办法。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万分之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分别按以下约定,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 □其他          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

(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 □其他          ,并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

(三)                                          。

该宗地出让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双方同意按本条第二款第      项约定办理:

(一)不予补偿;

(二)受让人清除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三)出让人继续利用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四)                                          。

第三十五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互相监督,严禁造成土地闲置。除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原因外,因出让人或受让人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当事人同意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有权向另一方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分别按以下约定,协商解决有关补偿事宜:

(一)因出让人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经受让人同意,出让人可有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因受让人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出让人可无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                                          。

第三十六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期开工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不超过一年的,每延期一日,按照出让价款的万分之    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超过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按本合同第三十五条有关约定办理。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按照出让价款的万分之    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可请求受让人按本条第    项约定支付违约金:

(一)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二)                                          。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并由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受让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出让人可请求受让人分别按以下约定支付违约金:

(一)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范围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二)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超出本合同约定标准范围的,出让人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三) 。

第三十九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并由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受让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出让人可请求受让人分别按以下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一)受让人同意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二)                                 。

第四十条  受让人同意严格按照经政府部门批准产业准入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使用土地。受让人违反上述要求的,依法接受相关部门处罚。

第四十一条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受让宗地占有延期的,未造成土地闲置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同意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万分之    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按本合同第七条有关约定起算。

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同意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造成土地闲置的,按本合同第三十五条有关约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按本合同第七条有关约定起算。

第四十三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项目投资额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行政办公和服务设施比例、土地闲置、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事项认定存在不一致时,双方同意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方机构组织等开展评估认定,并以其评估认定结果为准。

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双方名称、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因信息更新不及时告知产生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同时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一份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备案单位(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示范文本(试点试行)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使用说明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包括协议正文和附件(监管清单(样式))。经协议三方当事人约定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情况新增附件。

二、本协议与同一宗地相对应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配套使用。

三、本协议的监管人为出让宗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

四、本协议为示范文本,由自然资源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合同签订前,三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当事人对协议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监管人或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咨询。

五、本协议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约定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协议三方当事人依法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协议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三方同意内容。

六、协议三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同意的在选择项前的□打√,不同意的打×。

七、本协议示范文本在入市试点地区试行。

八、本协议由自然资源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协议编号: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

本协议三方当事人:

出让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委托代理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

开户银行:                   ;账号:                        。

受让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

委托代理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

开户银行:                   ;账号:                        。

监管人:        省(区、市)          市(县)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委托代理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

开户银行:                   ;账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本协议三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        )基础上,依据出让方案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为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本协议约定的监管人对出让合同履约过程等组织实施监管,出让人、受让人、监管人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相关内容。

第三条 本协议项下的出让宗地(宗地编号:        )坐落于          ,四至范围为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土地用途为          。本协议项下土地其他情况以出让合同约定为准。

第二章 监管事宜

第四条 为确保本协议项下宗地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本协议项下监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约定项目:

(一)规划条件;

(二)产业准入要求;

(三)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四)交地及开、竣工要求;

(五)开发投资强度要求;

(六)宗地建设配套要求:

□养老、教育、医疗等保障性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要求;

□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市政设施等配套项目建设要求;

□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及面积;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套数及户型要求;

□其他要求:                       ;

(七)延建要求;

(八)投、达产及税收等要求;

(九)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

(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规定;

(十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续期等规定;

(十二)土地闲置认定;

(十三)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认定;

(十四)原出让合同内容变更;

(十五)其他要求:                   。

出让人和受让人接受监管的具体项目、监管要求、违约及整、责任主体依据出让合同确定,并根据具体项目确定监管措施,具体内容以监管清单为准,见附件。

第五条 本协议监管期限与出让合同中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一致,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发生变化的,监管期限也随之相应改变。

第六条 监管人的监管采取出让人或受让人主动申请监管为主,结合监管人主动监管的方式进行。

出让人或受让人主动申请监管是指出让人或受让人将合同履约情况及时告知监管人,监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提出监管意见,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监管人认为需要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核查或纠正整改的,监管人可采取主动核查,并向出让人或受让人提出监管意见,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七条 监管人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主动核查;

2.责令出让人或受让人纠正或整改;

3.将监管结果及时对外公布,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

4.视情节轻重,将出让人或受让人的违约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5.                 。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出让人和受让人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内容、期限及方式等要求监管人履行监管职责,并拒绝监管人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监管要求。

第九条 出让人和受让人应按照出让合同、本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实施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并自觉申请和配合监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出让合同和本协议所进行的监管。

出让人和受让人有义务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监管。对出让人或受让人未按合同约定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向监管人提供相关凭证。

第十条 监管人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内容、期限及方式等履行监管职责。在监管期限内,监管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本协议约定范围内的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

监管人有权对被监管人提交的情况或资料进行核查,认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其再行提交。

第十一条 监管人有义务为出让人和受让人在出让合同签订、履约等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服务,并及时将监管情况告知出让人和受让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出让人和受让人履行出让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的应根据出让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出让人和受让人不履行出让合同约定义务且拒不纠正或整改的,或违反本协议不申请不配合监管人监管的,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接受监管人按本协议第七条采取的监管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监管人未按本协议及时履行监管职责、告知义务,或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滥用监管权造成出让人或受让人损失的,应赔偿出让人或受让人的实际损失。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三方当事人根据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不影响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不可抗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三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尽快(最迟不得晚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天内)向其他各方书面告知有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   天内,向其他各方提交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并协商具体处理办法。

第六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 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协议当事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

因仲裁或诉讼引起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评估拍卖费用、律师费用等相关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协议与出让合同配套使用,且自三方当事人签订之日起生效。出让人、受让人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调整出让合同的,亦应签定补充监管协议。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三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协议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余各方。因信息更新不及时告知产生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协议当事各方约定后作为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以出租等方式供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本监管协议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    份,三方当事人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监管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全文完)

邀请函

各位有关单位:

2022年,稳经济系列政策及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以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进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以城市群、都市圈为依托构建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格局。进入“十四五”,国内的城镇化从补缺追赶型,进入以人为中心的高质量发展阶段,从简单扩大城市规模向综合性高能级的新功能区开发和持续升级迭代的城市更新和城乡融合并重的综合发展模式转变,从而实现发展能级提升和人口产业有效积聚。
近年,因内外部发展环境异常复杂,投融资政策、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更加规范严格,融资平台转型发展未能形成共识效果不佳,土地市场普遍低迷影响地方正常运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社会资本、产业集团和金融机构等参与主体,尚未具备足够的综合能力和项目经验,这给参与城乡融合发展投融资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专业人员,提出特别复杂的挑战和困难,很多新的领域值得学习研讨并在实践中运用。
在此背景下2023年3月25日-26日将在湖南·长沙举办《政府项目精准谋划与融资创新实操及风险防范!》。本课程适合在新型城镇化投融资领域相关机构工作的各方面专业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财政、发改、住建、行业部门、地方国企等属地机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租赁等金融机构,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商、上市公司、产业投资者、投资运营商等投资机构。
诚邀各单位派员参加!
01
课程纲要

一、关于落实稳住经济政策措施的相关政策要点解读

1、2022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要点解读
2、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3、中办、国办《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
4、《“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国函〔2022〕52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
6、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城市建设和治理的指导意见(〔2022〕10号) 
7、关于加大开发性金融支持力度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水财务(〔2022〕228号)
8、国办发〔2021〕40号、环境部6号文、住建部63号文等重要文件解读

二、地方政府高质量发展投融资新逻辑
1、区分隐性债务和市场化融资
2、区分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
3、规划有经营收入的项目(自求平衡与资源补偿)
4、区分政府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项目
5、区分委托代建和授权开发
6、授权开发+做大做强平台公司
7、合规安排政府资金的多种使用方式
8、以土地的最终产出规划包装项目并融资
9、大基建时代的综合平衡

三、政府项目投融资实务要点分析及案例分享
1、政府对于投资项目的分类管理
2、5号文后政府如何安排资金用于项目及如何判断项目的资金已经或可以列入政府预算
3、政府只有一年期的预算和三年期的中期规划,但资金支付期需要十年,如何解决?能否签订超过三年的政府支付合同
4、发改的政府投资与财政的政府采购的区别及项目安排
5、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的要求有什么不同,如何认定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
6、政府如何合规把钱给到平台?
7、政府采购具有融资的机会,如何融资?
8、财政补贴可否作为融资的还款来源?
9、如何以来自政府的补贴收入合规增强城投的还款能力?
10、为什么非经营性项目必须使用财政资金
11、无经营收入的基建项目如何策划包装
12、如何识别包装企业投资项目?
13、如何定义垫资及垫资与投资的区别
14、施工企业为平台公司垫资合规吗?什么是”硬垫资”?什么是”软垫资”,该如何操作
15、如何甄别是否构成隐性债务,银监15号文对于隐债的认定?
16、特许经营模式与PPP模式比较及运用案例
17、平台公司策划自求平衡、资源补偿、以租代建等模式市场化融资及案例分享
18、采取特许经营+路衍经济模式的要点及案例分享

四、平台公司授权经营(ABO)模式转型及合规性操作要点分析
1、政府授权(ABO)与PPP、特许经营甄别
2、政府授权(ABO)合规性分析
3、政府授权(ABO)模式中A对平台公司如何操作,是否需要招标?
4、政府授权模式做大做强地方平台公司的操作要点
5、40号文后ABO常见的违规与整改方式及案例
6、政府授权(ABO)市场化融资运用要点及案例
7、政府授权(ABO)模式政府支付路径的特殊性及合规性安排
8、政府授权(ABO)模式如避免政府“固化支出”,如何设置“绩效评价”
9、社会资本参与“政府授权+城市合伙人+EPC”模式的合规要点及分险防范
10、“政府授权+城市合伙人+EPC”模式包含的两层付费关系,平台如何与社会资本进行结算支付
11、“政府授权+城市合伙人+EPC”模式实务案例分享

五、企业市场化投资基建项目的模式与实务案例
1、企业核准备案为何可以应用“投资人+EPC”或“投资合作+EPC”模式?
2、真假“投资人+EPC”模式如何判断?
3、纯公益性项目打包可否用“投资人+EPC”模式?是否为隐性债务?
4、“投资人+EPC”模式下合规性分析及案例
5、“投资人+EPC”模式下收益来源分析及案例
6、“投资人+EPC”模式下市场化融资运用要点
7、“投资人+EPC”模式下项目资本金筹集模式
8、“投资人+EPC模式”政府补贴怎么补才合规?
9、央企、国企与地方平台合作采用“投资合作+EPC模式”操作项目的两类五种合规模式分析
10、“投资人+EPC”模式“两标并一标”解析
11、避免“投资人+EPC”沦为BT模式违规应注意的问题。

六、有效利用公共资源谋划策划项目的要点与案例
(一)土地资源
1. 政策、要点与路径
2. 某综合开发案例
(二)土地指标资源
1. 政策、要点与路径
2. 某空心村整治案例
(三)河砂资源
1. 政策、要点与路径
2. 某水利建设利用河砂特许经营案例
(四)矿产资源
1. 政策、要点与路径
2. 某国有公司利用矿产资源进行基础设施投资案例
(五)碳权资源
1. 政策、要点与路径
2. 某碳权资源结合项目开发案例
(六)林权资源
1. 政策、要点与路径
2. 某林权资源结合项目开发案例
(七)旅游资源
1. 政策、要点与路径
2. 某旅游资源结合项目开发案例

七、土地储备与开发项目投融资实务要点分析及案例分享
1、土地储备业务的流程及合规性要求
2、平台公司与社会资本方如何合规介入土储业务?
3、政府购买拆迁安置服务是否包括征拆补偿资金,征拆资金应如何安排
4、土地出让金返还模式是否可行,土地出让金可否融资
5、土地出让金如何合规用于片区开发项目,建设时序、土地供应及预算如何衔接?
6、土地储备项目政府采购工程和服务能否融资?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工程、委托代建如何做少量融资?
7、土地储备项目与片区综合开发项目的联系与区别
8、政府授权企业做片区综合开发的授权范围如何界定及其依据
9、生地、熟地、毛地、净地的区别,毛地可否供应?
10、低效用地再开发有哪些支持政策?
11、如何分析片区项目的可融资性?
12、专项债解决土储资金的模式与要点
13、以房地产租售为主要产出的片区项目如何融资?
14、以产业经营为主要产出的片区项目如何融资?
15、以土地出让金为主要产出的项目如何融资?
16、从便于融资的角度应该如何规划片区项目或相应的个子项目
17、哪些情况可以带方案出让土地、打通土地一二级开发?如何实现土地开发一二级收入联动
18、254号文16条支持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新政及地方平台参与房地产项目要点分析
19、什么是土地增减挂钩业务,土地增减挂钩指标交易可否融资
20、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如何融资?
21、什么是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如何融资?
22、土地集中流转项目如何融资?
23、什么是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的支持政策
25、什么是产城融合用地?有哪些支持政策?

八、土地储备开发主流模式解析
1、委托代建+采购工程、采购服务模式
2、做地模式
3、二级赎买一级模式
4、反向委托(或反向购买)模式

九、片区综合开发结构化合作运作模式
1、“政府授权+城市合伙人+EPC”模式
2、片区综合开发项目 “投资合作+EPC”模式
3、专项债+土地模式
4、专项债+市场化融资模式
5、专项债+PPP模式
6、认购基金+施工总承包模式

十、综合开发项目政策联动自平衡投融资模式
1、城市更新模式
2、TOD模式
3、EOD模式
4、矿山生态修复自平衡模式
5、砂石资源自平衡模式
6、“先招后拍”模式
7、什么是M0用地?什么是M9用地?有哪些支持政策?如何融资?

十一、城市更新项目投融资模式实务
(一)城市更新项目政策梳理及63号文的应对措施
(二)城市更新项目分类
(三)城市更新项目的操作流程分析
(四)企业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的操作模式分析
(五)城市更新项目的收益构成及来源
(六)城市更新项目运作的核心及要点
(七)城市更新项目中地方平台公司的角色及社会资本方的选择
(八)城市更新片区级项目的策划要点
(九)城市更新项目可采取的投融资模式探讨
1、地方政府利用财政资金直接投资模式及案例
2、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同时发行城市更新专项债模式及案例
3、地方政府授权下的地方国企ABO模式投资及案例
4、“投资人+EPC”模式的应用
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的应用及案例
6、地方政府+房地产企业+产权所有者合作模式及案例
7、属地企业或居民(村民)自主更新模式
8、项目经营性收入不足下多个更新改造项目组合平衡及利用跨区域资源补偿模式平衡的包装
(十)城市更新项目收并购实务及案例
(十一)城市更新项目融资的模式与案例分享

十二、EOD项目运作实务
1、EOD模式政策要点及一二批试点及入库项目分析
2、EOD的“五位一体”和“三个内涵”
3、EOD模式下E与D关联的合规性分析
4、EOD模式开展的三个阶段
5、EOD模式八大主要收益来源分析
6、EOD项目的回报模式及回报来源组合
7、EOD项目落地主流投融资模式
8、EOD适宜的七大项目领域
9、EOD项目策划和落地的核心要点
10、EOD“指标”交易模式的应用
11、EOD模式相关案例解析
12、EOD项目融资要点及案例解析(核心是一二级联动)

十三、新政下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项目的融资
1、义务教育和公立医院融资的困境
2、专项债融资
3、“以租代建”模式的应用及其案例
4、“建办分离”模式及其案例
5、民办公用的“共建模式”的应用及其案例

十四、关于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操作模式及落地实操
(一)存量资产盘活的主要方式及操作实务
1、基础设施(REITs)。
2、存量资产盘活PPP模式及操作实务要点(TOT模式)
3、盘活存量改扩建与经营性项目有机结合(ROT+一体化综合开发)。 
4、通过产权交易盘活存量的操作模式及要点解析
5、推动闲置低效资产改造与转型盘活存量资产
6、借助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资本运营盘活存量资产
7、策划“综合开发自平衡模式”盘活存量资产的操作模式及要点解析
8、通过混改、并购及股权多元化模式盘活存量资产的要点解析及案例分享
9、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的模式介绍
(二)存量资产盘活土地策划包装的痛点解析与风险防范
1、集体土地入市
2、增减挂钩、占补平衡
3、并购及存量合作方式的要点及风险防范
4、存量土地一级开发、二级拿地的操作要点及风险防范
5、城中村改造项目(全面改造、微改造)的操作要点及风险防范

十五、工程保理、供应链金融及其资产证券化最新实务、融资性贸易风险识别防范与案例分享
1、城投平台、金控和央国企布局供应链金融现状
2、体系内业务和体系外业务如何抉择?保理公司的定位究竟是为了盈利还是服务产业链?
3、体系内保理公司为什么存在业务瓶颈?体系外业务的方向在哪?某央企保理公司市场化业务成功案例
4、城投平台开展供应链贸易的动机是什么?操作模式有哪些?实践成败案例剖析
5、城投平台和外部产业机构混改成立供应链公司开展产业金融的典型案例
6、混改的保理或供应链公司授信过程,如何解决不同股东担保问题?
7、某些央企保理公司为什么不用传统保理债权ABS而是采用代理ABS的财务视角解析
8、某些城投平台和央国企旗下保理公司倾向开展通道类业务有哪些?
9、城投平台和央国企旗下保理公司之间的再保理业务产业类型和动机是什么?典型案例分析
10、如何真正转型产业金融
11、当下城投、央国企融资结构环境分析及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流动性的诉求下ABS井喷发展的逻辑分析
12、如何正确理解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及关于央企开展ABS业务增信问题的回复
13、关注城投、央国企ABS违约案例、反向探析资产证券化业务关注要点
14、城投融资结构新的转型方向:非标转标案例解析、首单SPV-CMBS案例解析
15、基础设施公募REITs政策逐步完善、市场不断扩容,新的机遇和挑战在哪里?
16、城投和央国企供应链ABS业务落地实操:安置房信托受益权ABS、保障房ABS、租赁住房ABS、购房尾款ABS、供水收费收益权ABS、供应链ABS、某央企代理ABS、出表ABS等实际案例
17、趋严监管背景下、上交所、深交所及交易商协会、基协对ABS的资产发行及挂牌指导意见分析
18、城投、金控和央国企供应链业务未来发展方向研判
19、案例解析
案例1:结构化创新融资案例
案例2:基金+保理+租赁案例分析
案例3:信托公司+供应链案例分析
案例4:农民工工资保理案例
案例5:产业金融案例
案例6:担保公司供应链金融参与案例
案例7:工程机械细分行业供应链金融案例
案例8:新能源建设产业+保理案例分析
※ 纲要供参考,实际授课微调,以实际为准。

02
课程特点

※ 业务一线专家授课,专业性和实操性强

※ 政策分析与实操经验分享,兼顾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

※ 全面、专业、紧跟政策变化和实践最新动态

※ 欢迎各位学员带着问题来听课,报名的同时提交各种问题,让本次培训成为一次珍贵的行业内的经验交流会

03
讲师介绍

林老师: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理事,中国投资协会专家委员,财政部PPP财务专家,国际注册融资规划师、国际注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具有律师及基金从业资格,金融硕士研究生。中至远集团总裁。长期致力于平台转型、双向混改、重组并购、公司战略、公司治理等领域的研究与实践,拥有15年以上的国企改革及管理咨询经验。

王老师:现任某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部总经理。13年国有银行实战经验,19年股份制银行实战经验,对于银行行业的金融服务方案、供应链金融新产品研发及各行业的推广、大型项目评估、项目管理在金融行业的应用等方面有非常独到的见解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曾参与长江三峡投融资项目,北京土地储备投融资项目,广州罗定电厂投融资项目评估等多项大型项目咨询和PPP融资,以及土地储备融资和国家重点项目投融资服务。

04
日程安排&参会费用


培训时间

日期:2023年3月25日-26日

地点:湖南·长沙(具体地址报名后告知)

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


参会费用

费用:4200元/人(包含培训费、场地费、材料费)


团购优惠

优惠:3人成团,每位优惠300元。

更多优惠信息,详询小助手:18221078897。


专业·深度·实操
桃子老师
18221078897

相关阅读

  • 夜思 | 刷屏的“一封高中同学的告白”,太催泪了

  • 小年说:因为一些微小的善意,女孩踏过了成长的荆棘。而这份好,如文中感谢信所述,被她记了整整十年。我们总以为,让自己走过人生坎坷的,会是什么了不起的人或事。其实,一点点的温暖,就
  • 用“Ctrl+”键,走进理县春天里!

  • “Ctrl+A”“Ctrl+S”“Ctrl+O”……在快节奏的如今便捷的Ctrl键想必是大家的老熟人不同的Ctrl组合键往往对应着不同的指令今天,就跟着小编用“Ctrl+”键打开理县的春天~距离
  • 怎样讲好一个品牌故事?

  • 成功的企业都是会讲故事的企业,他们通过讲故事的形式将自己的品牌价值观传递给消费者来博取消费者的认同,推动人们加强对你的产品以及服务的认知。每一家企业都能构建出许多不
  • 潮评丨老百姓的舞姿该不该管?

  • 潮新闻 评论员 陈进红近日,沈阳劳动公园大爷大妈们跳舞冲上了热搜,不是因为跳得好看,而是因为舞蹈尺度太大被城管部门劝说制止。乍看这个新闻,不免让人有些疑虑,老百姓的舞姿都要
  • 汽车销售公司人去楼空,保养套餐没用完咋办?

  • 【版权声明】本作品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归【开屏新闻】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车辆保养对于每个车主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内容,可最近昆明市民刘女士就因为车辆保养的
  • 今天,致敬了不起的“她”!

  • 三八·妇女节快乐不负韶华,万丈光芒她们坚韧刚毅、智慧豁达在查险除患的前沿在科技兴安的疆场挥洒汗水、付出心血让更多人享有平安喜乐她们勇敢无畏、敢于担当抗洪抢险的堤坝

热门文章

  • “复活”半年后 京东拍拍二手杀入公益事业

  • 京东拍拍二手“复活”半年后,杀入公益事业,试图让企业捐的赠品、家庭闲置品变成实实在在的“爱心”。 把“闲置品”变爱心 6月12日,“益心一益·守护梦想每一步”2018年四

最新文章

  • Android 14 首个开发者预览版到来

  • 作者 / Dave Burke, VP of Engineering让 Android 在数十亿用户的手中良好运行,是我们、Android 设备制造商,以及开发者社区的一致追求。今天,我们为大家带来 Android 14 的第
  • 银保监会出手:严打这类中介!

  • 原创声明 | 本文作者是金融监管研究院 专栏作者,谢绝其他媒体、公众号、网站转载,欢迎个人微信转发。以下课程为金融监管研究院专业打造的信贷业务课程:不法贷款中介:疏堵并举,方
  • 资本、减值、分类三大新规业务影响和冲击!

  • 本文作者:普华永道金融业合伙人 陶欣,资本和风险管理专家 王玉珏、陈彦靓、张梦怡、刘茜、张成虎、邹佳苓、潘许璐、谢宁等。未经作者授权,谢绝其他媒体、公众号、网站转载,欢迎
  • 重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 原创声明:本文作者是金融监管研究院 资深研究员 杨瑾;谢绝其他媒体、公众号、网站转载,欢迎个人微信转发。以下课程为金融监管研究院专业打造的信贷业务课程:2023年3月8日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