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已更新至37讲,共1058分钟,持续更新中现已有来自200多家企业的学员加入~可扫码下图进入课程,免费预览! 视频来源:《大宗商品贸易知识体系46讲》第36讲 大宗商贸合规管理原则——合规与商流我们觉得一个好的业务学习方法,那么是从简单的业务去理解,归纳出基本的原理原则,然后再应用这些原理原则来分析处理解有一些复杂业务问题。因此重点不在于我们提出的业务案例它的简单或复杂,而在于其中的原理原则。 我们来看一个大家非常熟悉的简单案例,PPT 上是一个内贸买卖业务。B公司是做建筑材料贸易的一个企业,为了给下游建筑施工企业供应原材料,就从一个个体经营户 A 采购沙石料, A 和 B 就签署买卖合同。合同签署以后,A 个体经营户就安排车把货这个沙石料运到了 B 公司指定的施工地,到了付款环节, B 公司委托了自己的关联企业 C 公司代表自己向 A 个体经营户支付了货款。这个 A 卖方作为一个个体经营户,开不出增值税专票,那 B 就没办法进项抵扣,那么 A 就找到了 D 公司,代自己向 B 公司开具了这个增值税专票。 在这个业务中,买卖合同关系和交货方向是一致的,但开票和付款方向就不一致了,第三方代表卖方开发票,第三方代表买方付的货款,也就是买卖、交货、付款、开票这几个业务环节,它的主体和操作方向都不一致。 当然这个问题对于我们有贸易经验的朋友来说,并不复杂。在买卖业务当中,卖方找到第三方代开增税发票,这肯定是违规的。国税总局 [1995] 129 号文件,明确说,买方如果做采购,其支付的货款对象和开增票单位对象必须是一致的。当然这个开增票单位也必须是供货单位卖方,否则这个进项税款是不予抵扣的。 按照这个规定, PPT 当中你开票单位,它不是供货单位,也不是收款单位,这个票肯定是不能抵扣的。也就是说在内贸买卖当中,从税务合规角度需要三流一致,也就是资金流、物流、发票流必须统一,否则就是违规,轻则你专票不能抵扣,重则就可能会构成虚开增票罪的刑事责任。我们在 PPT 当中给大家贴了刑法典中虚开增瑞发票的几种行为方式,包替别人虚开、给自己虚开、让别人给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非常的全面。 更多大宗商贸合规案例讲解,扫码下图查看(内容-展开全部课程-第36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