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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食安收集编辑:四川食安
2022年12月10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新都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举报,称位于新都区大丰街道的成都市某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在销售“连花清瘟胶囊”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药品。
接线索后,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药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明,2022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9日,该药店在经营过程中,将“连花清瘟胶囊、复方氨酚烷胺片、布洛芬缓释胶囊、感冒清热颗粒、蒲地蓝消炎口服液、川贝枇杷膏”等药品进行捆绑搭售。消费者不能单独购买“连花清瘟胶囊”,需花费9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搭配购买药店指定的上述药品,才能购买到其所需的“连花清瘟胶囊”。
违法事实
该药店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中列明的违法行为:“(三)经营者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1.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目前,新都区市场监管局已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106元、罚款12424元的行政处罚。
随着疫情防控措施优化,涉疫物资需求加大,药品价格备受关注,药店作为前端哨点,更是应将社会责任牢记于心。下一步,新都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药品全链条全环节监管执法力度,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坚决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作者:胡春茂 校对:陈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