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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产招商怎么做?(附全文)

日期: 来源:商业地产精选收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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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站


1月7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成都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招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六章24条,着力在全面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招商行为的同时,激励市属国有企业深度融入我市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自2021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适度扩大了规范范围,并优化了招商模式。比如,将轨道交通TOD、锦城绿道、锦江绿道等综合开发项目物业,以承担社会功能或展现城市形象为主的公益性、城市展示型物业,产业策划为具有市场引领性、品牌性、带动性或体现社会价值的招商项目物业及尚未建成的项目物业纳入规范范围。同时,将资产划分为功能性物业、综合物业及一般物业三种类别,分别对其招商行为进行规范。

同时,在资产租赁的基础上,增加投资合作和委托运营等项目合作方式,进一步拓宽招商模式。招租方式也将更加灵活,针对一般物业及综合物业,在公开竞价的基础上,增加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招租方式。

全文如下: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市属国有企业:

《成都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招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31日


成都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招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决策部署,全力助推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聚力打造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持续优化社会营商环境,有效激发市属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活力,按照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和国企高质量发展要求,根据国资监管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招商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招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国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依法保护各类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市场竞争原则。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招商行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坚持企业主体、商业化逻辑,以“专业企业+社会资本”释放投资价值和创新活力。

(三)服务城市发展原则。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招商行为应服务于成都市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融合公益服务性,突出项目前瞻性,注重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提升城市美誉度。

(四)综合价值最大化原则。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招商行为应当坚持高质量发展理念,符合产业发展规划要求,通过引流性产业、引领性品牌的引入,合理配置多业态商业,带动区域发展,实现资产综合价值最大化,提高市民生活品质,提升城市品牌影响力。

(五)全过程专业化管理原则。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招商行为应注重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工作,以策划、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的全过程专业化管理流程,发挥协同效益,带动区域产业升级。

(六)产业功能优先原则。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招商行为应充分考量城市发展的顶层设计与项目功能定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根据项目产业业态策划,坚持产业功能优先,精准招商,提升商业品质,实现项目高效健康运营。

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已建成或未建成项目的资产招商行为适用本办法。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委托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委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委管企业)、委托出资企业代为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代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实际控制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分为以下类别:

(一)功能性物业。出资企业、代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拥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以承担社会功能或展现城市形象为主的公益性、城市展示型物业,以及产业策划为具有市场引领性、品牌性、带动性或体现社会价值的招商项目物业等。具体由出资企业认定。

(二)综合物业。出资企业、代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拥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划实施的重大综合开发项目物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轨道交通场站、公交场站、锦城绿道(含锦城公园)、锦江绿道(含锦江公园及其片区开发项目)、熊猫绿道、天府锦城、天府奥体城公园、凤凰山体育中心公园、成都露天音乐公园、成都熊猫国际旅游度假区、天府艺术公园、简州新城龙马湖片区、淮州新城国际职教片区、简州新城沱江活力湾区以及市政府同意纳入本办法管理的综合开发项目。以上项目中符合功能性物业标准的,由出资企业认定为功能性物业。

(三)一般物业。市属国有企业拥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除功能性物业及综合物业以外的物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招商,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资产,通过租赁、投资、委托运营等方式,从品牌知名度、运营能力、口碑信用等方面择优招引承租方、合作方或受托方的行为。

(一)租赁。市属国有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资产,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并收取固定租金或浮动租金(分成)的行为。

(二)投资。市属国有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资产、资金,通过股权投资或项目合作的方式征集合作方共同合作,风险共担,并对营业额或利润等按比例进行分成的招商行为。

(三)委托运营。市属国有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资产,通过委托受托方进行项目运营的方式,以固定服务费用、经营收入分成等方式支付其固定报酬或浮动报酬的行为。

第六条 以下情况可以不适用本办法:

(一)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融资租赁行为;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招商行为;市属国有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商场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商行为;市属国有企业住房、车位提供给本企业职工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的经营业务行为;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

(二)市属国有企业在经各级政府或其相关部门批准认可的工业、农业、科技、金融、物流、文化创意、创业等产业园区(基地)的资产招商行为。市属国有企业应采取公开方式选择确定承租方或合作方,并制定产业园区(基地)资产招商管理办法,逐级报送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执行。

(三)市属国有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将住房或改建成的租赁住房用于市场化租赁的行为,由市属国有企业依托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自行组织租赁交易及管理。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七条 市国资委及委管部门是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招商工作的监督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探索建立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招商的协同发展机制,提高资产招商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二)督促出资企业及委管企业建立健全资产招商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市场化招商,指导市属国有企业进行市场化管理;
(四)监督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招商管理行为。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是资产招商的管理和实施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出资企业及委管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招商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管理、投资管理、委托运营管理、招商代理管理等内容,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及风险预警、激励和退出机制等,并报市国资委或委管部门备案;

(二)出资企业及委管企业负责监管下属企业的资产招商管理行为,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三)市属国有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资产招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招商项目基本情况、拟招商业态、期限、合作方式、商务条件、价格依据等,并按经批准的招商方案组织实施招商相关工作;

(四)市属国有企业负责本企业资产招商工作的日常管理与安全维稳工作,建立健全招商管理机构,规范招商行为;

(五)市属国有企业负责建立全过程专业化管理,以策划先行为原则,结合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形成全过程招商管理体系;

(六)市属国有企业负责建立健全招商激励、退出机制和风控保障等管理体系。

第三章 招商流程

第九条 租赁流程

(一)立项。功能性物业及综合物业招租,应进行招租项目立项,明确项目情况、业态策划定位等。具体实施按出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逐级报批。

(二)评估。市属国有企业实施资产招租,原则上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招租资产的租赁价值进行评估。其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估价或询价:

1.功能性物业及综合物业中不具备评估条件的;

2.一般物业中,资产账面金额或出租面积较小的(具体标准由出资企业及委管企业在内部管理制度中规定);

3.承租方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全(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

出资企业、代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评估、估价、询价结果应逐级报出资企业备案,委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评估、估价、询价结果应逐级报委管部门备案。备案结果作为确定资产招租价格的参考依据。

(三)方案。市属国有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招租方案,包含但不限于拟出租资产基本情况、招租方式、出租价格、出租期限、管理要求、激励及退出机制等内容。出资企业、代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综合物业、一般物业招租方案由出租方按出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逐级报批,功能性物业招租方案由出租方逐级报出资企业审批;委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招租方案由委管部门审批。

(四)出租期限。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出资企业、代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出租期限超过10年的,由出资企业审批。

(五)招租方式。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招租,单宗资产招租底价或年保底收入金额每年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在招租资产所在地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在成都市范围内的,应进入市公资交易中心)。单宗资产招租底价及年保底收入金额每年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采取进场交易或其他公开招租方式,具体由出资企业及委管企业在内部管理制度中规定。

功能性物业招租,可以由出资企业根据项目情况组建评审委员会,由出租方组织评审委员会按照招租方案开展项目评审,确定承租方。综合物业、一般物业招租可以采取公开竞价、综合评议、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具体实施及监管流程等由出资企业及委管企业在内部管理制度中规定。承租方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全(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资产招租经营事项,由出租方逐级报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审核后,可以采取协议招租方式。

需进入市公资交易中心竞价的,由市公资交易中心按程序组织实施;需进入市公资交易中心进行综合评议、竞争性谈判、项目评审等的,由市公资交易中心提供场地,市属国有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及监管流程等由出资企业及委管企业在内部管理制度中规定。需进入成都市外的产权交易机构招租的,按项目属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市属国有企业公开招选承租方应通过招租资产所在地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七)实施功能性物业、综合物业招租时,可以从品牌知名度、运营能力、口碑信用等方面择优选择承租方,但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八)对功能性物业、综合物业招租,在租赁价格、免租期、品牌经营等方面,可以根据市场调研、定位规划、产业培育、功能布局和区域首店、旗舰店、传统老店、概念店及“领头羊”品牌等优质资源引入等因素综合考量,对承租方给予优惠,具体优惠标准由出资企业“一事一议”进行确定。

(九)市属国有企业招租公告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的,可以降低出租底价重新发布招租信息。降价幅度超过10%的,应当经资产招租方案的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十)市属国有企业招租结果应当通过原招租信息发布渠道对外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候选方名称、合作期限等,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承租方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市属国有企业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申请核查。

(十一)市属国有企业招租完成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招租方案约定,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市属国有企业应加强合同履约管理,保证合同正常履行。

(十二)市属国有企业招租,如出现承租方放弃承租资格、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承租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承租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可以按照递补原则,依次选取递补候选人为承租方,也可以重新招租。

(十三)续约管理

1.功能性物业及综合物业续租管理。出资企业应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合同到期后的续约管理,规范商家合同到期后的续约工作,确保符合公司经营发展要求及战略要求。

2.一般物业续租管理。资产租赁期满需继续出租给原承租方的,市属国有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拟续租资产的租赁价值重新进行评估(含估价、询价)及备案,备案结果作为确定资产续租价格的参考依据。市属国有企业应制定资产续租方案,出资企业、代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续租方案由出租方按出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逐级报批,委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续租方案由委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投资流程

市属国有企业一般物业、综合物业及功能性物业采用投资方式进行招商的,按照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委托运营流程

(一)市属国有企业一般物业、综合物业及功能性物业采用委托运营方式招商的,应进行委托项目立项,明确项目情况、业态策划定位、委托需求等。审批权限由出资企业或委管企业在内部管理制度中规定。

(二)市属国有企业一般物业、综合物业及功能性物业委托运营的,应制定委托运营方案,包括市场调研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行情、优劣势分析、收益分析等)、拟委托项目基本情况、委托方式、委托价格、委托期限等内容,出资企业、代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方案由委托方按出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逐级报批,委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方案由委管部门审批。

(三)市属国有企业一般物业、综合物业及功能性物业委托运营招商可以采用公开竞价、综合评议、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受托方。市属国有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及监管流程等由出资企业及委管企业在内部管理制度中规定。

(四)市属国有企业一般物业、综合物业及功能性物业委托运营招商完成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招商方案约定,签订规范的委托运营合同。市属国有企业应加强合同履约管理,保证合同正常履行。

(五)市属国有企业一般物业、综合物业及功能性物业委托运营,如出现受托方放弃受托资格、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委托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委托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可以按照递补原则,依次选取递补候选人为受托方,也可以重新招商。

第四章 激励和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为满足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打造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提升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及综合开发项目的利用价值和整体效能,市属国有企业应从品牌带动、业态规划、租金体系、运营成本、经营绩效等方面对招商项目进行动态管理,明确进入和退出路径,做好过程控制、风险防范和监督问责等工作,具体实施由出资企业及委管企业在内部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从成本预算、资源投入、资金收益、综合价值等方面对招商项目进行全周期考核,对承租方、合作方或受托方建立以经营业绩为导向,结合品牌及功能发展趋势、运营效果的激励、预警和退出机制,注重品牌资源库的运维和黑名单库的管理,制定风控预案和退出路径,保障项目健康可持续运行,具体实施由出资企业及委管企业在内部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十四条 承租方、合作方或受托方在招商征集或履约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至3年内不得参与该出资企业、代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或委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全部资产招商项目:


(一)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成交结果;
(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
(三)将合同擅自进行转包或分包;
(四)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五)合同终止后,拒不依约完成合同清算、退场等义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意向承租方、合作方或受托方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招商企业投诉,该企业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以内,对投诉事项出具调查意见。

第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做好招商档案的管理,建立健全招商档案管理制度。招商档案内容应包括招商文件及其审议审批、评估(含估价、询价)报告及其备案、招商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及委管部门应对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招商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出资企业及委管企业应对其下属企业资产招商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市属国有企业应接受本企业内设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相关人员在资产招商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区(市)县属国有企业的资产招商管理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国有上市公司的资产招商,上级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不超过、不少于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代管企业的资产招商行为,视同出资企业下属企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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