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村(居)、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公告不少于5天;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要做到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6月29日,记者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已公布,6月27日至7月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补偿费用:公告发布后3个月内支付全额
征求意见稿对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及土地交付等逐项作出具体规定。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村(居)、村(居)民小组范围内,采用公示栏张贴或电子屏显示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并同步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发布、张贴持续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征地政策:征收与农作物产期衔接
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明确,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土地征收实施后工程开工建设与粮食生产茬口衔接,土地已种植粮食作物且短期内即将成熟的,应当在收获后再动工建设。
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执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地上附着物的结构、成新、区位,树木的品种、胸径大小等因素。
征收宅基地涉及住宅的,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制定村民住宅具体补偿安置办法时,应当综合考虑住宅的结构、成新、区位等因素并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保障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享征地补偿权
征求意见稿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将原有的土地承包权交回发包方或者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的,不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
此外,征求意见稿从补偿费的归属、补偿费在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之间、农户与农户之间的分配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汪艳
稿件来源:2023年6月30日新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