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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债券民工收集编辑:债券民工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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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从四个方面对结构化债券发行进行了监管:
1、将结构化债券发行的限制主体进一步扩展。限制主体已经扩展到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合作人、实际控制人、员工等范畴,这个范围已经是非常之大了,基本上将私募基金涉及的各个环节都纳入了监管范畴。
2、明确不得收取承销服务、融资顾问、咨询服务等各种形式的费用。私募基金发行结构化债券收费的主要方式就是签署单独的合同,以各种名目向债券发行人收取费用,这个规定从根本上禁止了收取不合规费用的可能。
3、单只私募基金投资于同一债券的资金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这个比例的限制,可以有效防止私募基金高比例的投资于同一债券,控制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风险和合规风险。
4、单只私募基金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5%。目前信用债券市场上部分发行人有多个关联方同时在发行债券,这个比例的限制可以防止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同时服务于多个关联方,防止出现关联方之间波动引发的债券风险和私募基金产品风险。
这已经是2023年以来基金业协会第二次出台相关监管规则,严格禁止结构化债券发行行为。2023年1月13日,中国证监会修订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范,在修订说明中明确提出要“防堵结构化发债行为”并对私募资管计划的投资比例和杠杆比例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