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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D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一、2020年,公司开展有关债券的承销业务过程中,一是债券一、二级市场业务未进行有效隔离;二是未及时向我局报告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三是簿记建档过程不规范。上述行为反映出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八十七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二十七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二、2019年至今,公司部分前任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纪被判处刑罚或正在接受调查,反映公司廉洁从业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六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殷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2020年,D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有关债券承销业务过程中存在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八十七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你作为D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且分管债券发行业务,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许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2020年,D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有关债券承销业务过程中存在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八十七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你作为时任债券发行部负责人,对部门的合规管理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更多违法违规分析、规则解读,可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公众号“壹口合规”,商务合作、信息共享可扫码添加作者!知识星球《壹口合规》已正式开通,加入后可获取海量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