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阑珊 编|深海
12月1日,宁科生物发布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股权事项进展情况的问询函》的公告。
宁科生物于2023年11月2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股权事项进展情况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3】340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公司在收到《问询函》后,按照《问询函》中所涉及事项的要求积极组织相关各方进行逐项核查和回复。鉴于《问询函》回复中部分问题涉及的内容还需进一步核实、补充和完善,同时需要公司董事会核查并发表意见,为确保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将延期5个交易日披露对《问询函》的回复。
值得关注的是,11月28日,宁科生物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立案结果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虞建明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
经查明,虞建明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虞建明因涉嫌犯罪,自2020年8月28日起,上海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自2021年4月1日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其取保候审期至2022年3月31日结束。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章有关规定,取保候审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虞建明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属于重大事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虞建明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属于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虞建明未及时将上述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事实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虞建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宁夏证监局决定:对虞建明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对此,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晏维律师向雷达财经表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维护自身权益。
天眼查显示,风险方面共发现宁科生物有天眼风险信息5810条;涉诉关系67条,开庭公告3条,立案信息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