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老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全市首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支持起诉案
人身安全保护令“升级” 婚恋交友不容暴力
近日,老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全市首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支持起诉案,为一名在恋爱期间及恋爱关系终止后,频繁遭对方殴打、骚扰的女子撑起“保护伞”。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加强了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为更多潜在的受害人提供了更有力的维权武器。
女子遭男子殴打恐吓 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
2018年,赵女士与温某相识,以男女朋友身份相处并同居。同居期间,温某多次因琐事打骂赵女士。赵女士在2022年年初向对方提出分手。分手后,温某仍强制性进入赵女士家里,侮辱和殴打赵女士,还经常发短信威胁、恐吓赵女士,并对其进行围堵、骚扰。
温某的上述行为严重影响到赵女士的正常生活。无奈,赵女士向老城区妇联等部门反映、求助。今年3月初,老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接到老城区妇联移送的线索和赵女士的支持起诉申请书后,立即展开调查。
“根据核查事实,我们认为赵女士曾遭受家庭暴力且后续仍有面临暴力的现实危险,有支持起诉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老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珂丽说,今年3月7日,该院把这一案件支持起诉至老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老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赵女士的陈述、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及现场调解协议书、伤情照片、手机通话录音、短信记录等证据,证明赵女士确实面临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审查结束后,该院立即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温某对申请人赵女士实施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温某骚扰、跟踪、接触赵女士及相关近亲属。
老城区相关部门负责人均表示,将共同做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工作,防止保护令变成“一纸空文”,有力维护妇女权益。
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断“升级”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201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是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护身符。该法还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将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纳入法律约束。
“我国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不断完善。”王珂丽介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加强了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为更多潜在的受害人提供了更有力的维权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可以成为独立案件。同时,法律明确规定冻、饿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被追究刑责
根据法律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里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会受到什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去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加大了对这一行为惩治力度,其中第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王珂丽说,该司法解释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确保保护令的执行落到实处。
王珂丽表示,广大妇女如遭遇家庭暴力,或者在恋爱、交友及恋爱关系、离婚终止之后,被对方纠缠、骚扰的,应及时报警,或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联等部门投诉、反映、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也可到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洛报融媒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关喜娟 刘长爱
来源:洛阳晚报2023年3月29日 第A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