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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秉持公平正义司法观 共塑和谐友善价值观

日期: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收集编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酒后意外死亡 同饮人员弘扬友善价值观给予家属补偿

2022年9月27日晚,童某某与李某某、杨某某、李某在大柴旦某酒店宿舍内饮酒,四人均为该酒店员工,该酒店当时属于停业阶段,因疫情影响四人无法回家,酒店同意四人可无偿继续住在宿舍内。饮酒期间童某某因心情不好豪饮白酒,同饮几人纷纷劝说其应少饮酒,饮酒结束后,李某某将童某某送回其住处并安置其睡好,离去后不放心又返回探望,探望时发现童某某吐血,李某某立即拨打120进行救护,后因抢救无效后死亡,后童某某家属以同饮人员及酒店未尽到安全义务导致童某某死亡,要求四被告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20000元。

承办法官收到该案后结合公安机关制作笔录及尸检报告等证据综合分析,四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是喝酒过程中同饮人是否存在过错,即李某某、杨某某、李某三人是否有恶意劝酒、灌酒等过错行为,如果有,需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该案中,李某某、杨某某、李某不仅没有恶意劝酒、灌酒等过错行为,且在饮酒过程中一直劝阻童某某不要过量饮酒;二是死者醉酒后,李某某、杨某某、李某三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派专人照顾、将其送往住所,反之,在明知其已醉酒的情形下,仍放任其自行离开、将其留在某地不管等,就可能被认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该案中,童某某醉酒后李某某将其送回其住处并安置其睡好,在探望时发现童某某吐血,又立即拨打120进行救护,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童某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故,李某某、杨某某、李某不具备侵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故不应对童某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三是酒店在停业期间对其员工提供无偿住宿,是否应承担责任。该案中,童某某系大柴旦某酒店的工作人员,在酒店停业期间因无法返乡,酒店出于好心无偿允许其继续居住在酒店内,童某某因自身原因超量喝酒导致死亡,酒店不应对其承担侵权责任。童某某对自身酒量及身体健康状况,只有自己最清楚,其不能理性控制饮酒,导致过量饮酒出现意外,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但考虑到童某某作为家庭的顶梁柱,上有老母亲需要赡养,下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经承办法官讲法理、说道理、谈人情,经过2天释法说理,各被告均愿意出于人道主义向死者家属进行补偿。至此,一起因喝酒引起的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使死者入土为安,家属与朋友化干戈为玉帛。

人有情法亦有情,大柴旦法院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秉持念民之所想, 应民之所需的工作态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用法律的正义温暖每一颗渴望温暖的心,心有所信,方能行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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