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亲属之间转账是很正常的事情,但能否因为转账双方是亲属就可以将转账行为默认是赠与,其实不然。老张给女儿芳芳转账10万元,用以支持女儿更好的生活,这笔“爱的转账”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经法院判决该笔转账属于借款,老张有权利要回。
案情回顾
芳芳与小刘的二人小家庭一直过得不太好,二人没有稳定工作,计划做个小本买卖。老张知道女儿经营需要钱后,为了让二人的小家庭过的更好,老张给女儿转账10万元。可是,好景不长,芳芳与小刘两人感情不和,经常争吵,最终离婚。老张很是无奈,由于自身过得也并不富裕,当初是把自己养老钱用于支持女儿女婿创业,现二人离婚,于是决定向芳芳和小刘讨要这笔钱。芳芳对这笔借款无异议,小刘则主张老张当时给二人转账是赠与性质,系长辈对晚辈的无偿支持,故拒绝予以返还。一气之下,老张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返还借款10万元。
法院审理
黄骅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10万元转账不应认定为赠与,首先关系亲密的亲属之间借款不出具借据或欠条等债权凭证乃人之常情,其次赠与需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本案中,原告老张以芳芳、小刘为被告提起民间借款诉讼,并要求返还借款,原告以实际行动表明转账给芳芳10万元的行为并非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加之芳芳自身也主张该款系借款,因此原告与二被告就10万元的赠与始终未达成合意,小刘对其主张仅有本人陈述而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不应予以支持,法院最终认定该10万元为借款,二被告应予共同偿还。上述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二被告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见,赠与是一种合意,需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亲属之间的借款,一般基于感情的信任在借款手续方面并不完善,在被告存在否认借款的情况下,原告提供了转账凭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表明在出借人一方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借款人应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不能举证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本案中,被告小刘不能对转款进行合理说明并完成举证,应视为被告未完成举证义务,不能因为双方系亲属而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
虽然父母给子女转账是人之常情,但是父母对成年子女没有抚养的义务,转账不是义务,也不都是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