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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莆田新闻收集编辑:莆田新闻
图为检察官与警官研讨案件。
6月8日是第15个世界海洋日、第16个全国海洋宣传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法治护航 助力海洋强国建设”新闻发布会上,公布5起海上非法采砂相关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由莆田市秀屿区检察院办理。
据介绍,该案三名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谢某某在不到半年时间,10次用运砂船从事运输海砂犯罪活动,涉案金额高达800多万元。2021年3月,该团伙在非法运输海砂前往舟山途中,被当场查获,缴获海砂18506.74吨。
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秀屿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发现,该案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遂向海警机构制发详尽的补充侦查提纲,要求补充犯罪嫌疑人购买船舶的用途、调取关键人员转账记录、梳理核实资金交易记录及去向等证据。据此,海警机构进一步收集固定了相关证据。
承办检察官综合分析该案证据后认定王某某等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同时认为该犯罪团伙为降低转移涉案海砂成本而合伙出资购买船舶,该船舶应认定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没收。
2022年1月,秀屿区检察院对王某某等三人以非法采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谢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孙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8万元至15万元不等罚金,判决没收相关作案工具。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3月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其余二人均维持原判。 (全媒体记者 林英 通讯员 王秋迪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