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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焦作日报收集编辑:焦作日报
当事人酒后一时情绪失控,竟以放火焚烧车辆的方式泄愤,这把火也触及了法律的“红线”。近日,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
2022年7月22日,被告人司某酒后回家时,想起在苗某经营的某二手车体验店买卖汽车时令其不满的地方,遂来到某汽配城该二手车体验店门前东侧,拉开一辆未上锁的华泰圣达菲牌黑色越野汽车车门,使用打火机将该车座椅点燃,该车燃烧后引起旁边的一辆大众帕萨特牌汽车及其他4辆汽车不同程度烧毁,后被人发现报警,消防人员赶到后将火扑灭。
经查明,被告人司某毁坏的6辆汽车中华泰圣达菲汽车和大众帕萨特汽车,分别系该二手车体验店员工杨某和冯某停放在案发现场代卖的车辆。经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烧毁车辆的总市场修复价格为53086元。
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司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司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司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本案中被毁坏的华泰圣达菲汽车和大众帕萨特汽车由使用人停放在案发现场,应当由被告人司某赔付使用人。根据相关法律,判决被告人司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责令被告人司某退赔被害人苗某经济损失9539元,退赔被害人杨某经济损失5980元,退赔被害人冯某经济损失37567元。
纵火焚烧车辆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极有可能给公私财物造成巨大损失,司某酒后纵火构成犯罪的行为也受到法律的严惩。
焦作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征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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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焦作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