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避免法院执行,将存款转给他人是不是就可以逃避债务了?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经审理,法院确认转账行为无效。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步行的胡老太相撞,造成胡老太受伤。胡老太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伤后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赔偿胡老太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履行判决义务,胡老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因王某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胡老太仅拿到1275元执行案款。
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在事故发生后第二天,王某将自己的定期存款取出后,立即把20万元转给了女儿焦某。
经法院释明后,胡老太将王某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账行为无效。
胡老太认为,王某在事故发生的第二天取出定期存款并向其女儿焦某转账,两人属于恶意串通转移财产,侵犯了胡老太的合法权利。
王某辩称,转账的20万元包括了女儿焦某曾交付她保存的工资、孩子满月礼金及全家人的土地流转费,出事以后就把属于女儿的钱转给女儿了。
王某的女儿焦某表示,自己有部分钱款存在母亲那里。事故发生后,因担心这部分钱被划扣走,母亲王某立即把钱转给了自己。
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王某与焦某之间转账的合理性。二人均认可系因交通事故怕牵连家人,为防止法院将钱划走而进行的转账。且王某自认其中部分款项并非属于焦某所有。王某在事故发生第二日将未到期的20万元存款取出后,向焦某进行转账,足以认定二人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借以逃避法院未来可能采取的执行措施,损害了胡老太预期可获得的部分损害赔偿,该转账行为应视为无效。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该转账行为无效。王某、焦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王某在交通事故发生第二日将未到期存款取出,并在没有支付基础的前提下,向其女儿焦某转账,可以认定王某与焦某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
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更侵犯了债权人胡老太预期的可获得权益。
日常生活中,债务人常常通过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偿还,导致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实现。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忌心存侥幸,应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法律权威与尊严,共同维护诚信友善的社会秩序。
供稿:房山法院
编辑:成梦琳 石阳
审核: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