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钟雨欣 实习生刘爽 北京报道
据市场监管总局7月5日消息,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全面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此次清理范围涵盖国务院各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现行有效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重点清理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具体来看,在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包括但不限于:1. 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如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对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者迁出设置障碍;违法设定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2. 违法设置特许经营权或者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3. 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如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等。4. 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前备案程序或者窗口指导等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程序,如以备案、年检、认定、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以及提供证明,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等。5. 在市场化投资经营领域,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在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方面,包括但不限于:1. 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如歧视外地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等。2. 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如商品和服务技术要求、检验标准不统一,在本地和外地之间设置壁垒等。3. 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如违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等。4. 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5. 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如对外地企业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评审标准等。
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方面,包括但不限于:1. 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如违法给予税收优惠、通过违法转换经营者组织形式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等。2. 违法违规安排财政支出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3. 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4. 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5. 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
在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方面,包括但不限于:1. 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2. 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3. 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4. 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近年来,监管部门多次强调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规范和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在当前世界经济低迷、全球市场萎缩的外部环境和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部时代背景下,建立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市场制度规则是促进商品要素畅通流动、保障资源合理配置的内在要求,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畅通全国大循环势在必行。”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陈兵教授此前在接受21记者采访时表示。
陈兵指出,在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妨碍平等便利自由进退市场、以奖补方式变相指定交易和实行地方保护、影响经营者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等社会关注度高、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及时清理具有地方保护色彩和行业封锁的地方性政策法规,严格审查增量中影响商品、服务、要素跨市场、跨区域公平自由流动的各类政策和做法,为打造统一高效、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夯实制度基础和监管工具。
据悉,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和分级清理的原则,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修订,确保“应清尽清”。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切实抓好专项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坚决破除影响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妨碍商品要素资源畅通流动障碍和隐性壁垒,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动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