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同志等介绍全省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人民网记者:
今年10月16日,省市场监管局等6部门联合出台了《山东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能否详细解读一下文件的具体内容?
于智勇:《规则》由省市场监管局、省委网信办、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省大数据局联合印发,共5章32条,包括总则、登记事项、登记程序、管理服务、附则等内容。
一是明确登记保护范围。《规则》借鉴相对成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率先明确登记保护对象为“依法依规获取+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实用属性+智力成果属性”的衍生数据集合,其中,“依法依规获取”是数据来源安全合规的基础,“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具有“实用属性”是数据成为生产要素的必备条件,“智力成果属性”是数据知识产权的主要特征,以上均体现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规则构建的原则和目的。对于重要数据、核心数据,明确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明确登记管理机制。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是探索建立数据确权、交易、权益分配和治理机制的重要方式,建立切实有效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机制,是试点工作的重要任务。《规则》总结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的登记保护实践经验,明确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事项和程序,既规定了申请、存证、审查、公示、办证等程序,也规定了不予登记、撤销登记、异议、变更等相关管理要求;率先实施“初审+复审”以及“形式审查+实质审查”,构建推动以高质量创造、运用为导向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模式。
三是明确管理服务制度。《规则》明确了登记证书是登记主体持有数据知识产权并对数据知识产权行使权利的凭证,用以明确数据产权归属、权益边界、权属状态,以及服务数据权益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实践。同时,《规则》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要求相关部门加大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推广应用,充分发挥其在数据流通交易、创新利用、价值实现和权益保护中的作用,拓宽数据知识产权应用场景,实现与相关交易系统的互联互通,进一步释放数据要素的潜在价值。
中宏网记者:
请问在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山东法院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刘晓华:山东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精神,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加快推进数字强省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正确适用法律,明确裁判规则。研判数据权益案件类型,正确适用民法典、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加强数据权益司法保护。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积极回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司法需求,服务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是打造精品案件,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依法审理涉数据司法案件,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山东法院审理的大众点评“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案,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评为“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海信’诉‘TCL’商业诋毁案”,规范利用流量平台宣传方式,净化市场竞争环境,被评为“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审理“关键词搜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有力打击利用数据攀附他人商业信誉的不诚信行为,推动营造开放、健康、安全的数字生态。
三是强化协作联动,共建数据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认真落实《省法院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衔接合作框架协议》,深化执法司法联动衔接,助力推进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扎实履行省政府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职责,推进业务交流、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下一步,山东法院将围绕“数据二十条”提出的政策要求和工作举措,加强涉数据权益司法保护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完善数据权益司法保护规则,为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大众日报记者:
请问数据知识产权工作推动实施后,对推动我省数据流通交易有什么积极意义?
綦琳:“数据二十条”提出,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推动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和有序流通。山东推动数据知识产权实践,是“三权分置”数据产权制度的具体应用,也是推动山东数据要素充分流通交易的关键一环。
一是为数据流通交易提供有力依据。只有充分保障数据来源者和数据处理者的相应权益,数据要素才能源源不断的产出和流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承载了数据归属、数据来源、数据状况等信息,有助于明确数据的权属,为数据交易提供保障。对因数据权属争议“不能交易”“不敢交易”问题提供了解决路径。
二是进一步规范数据流通交易行为。通过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有助于规制他人不正当获取和使用数据的侵权行为。遇到法律纠纷,市场主体可通过数据知识产权的存证信息进行维权,监管部门也可以依托存证信息对数据流通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管,为市场主体间的数据流通交易争端问题提供了解决途径,可有效提升数据流通交易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三是进一步拓展数据资源资产化路径。通过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对满足条件的数据集授予知识产权,激励数据产品创新应用,通过对数据知识产权等进行资产评估,进而实现数据资产的交易、质押、信贷等,丰富了企业融资等方面渠道,进一步增强了企业的创新活力和竞争力。
下一步,省大数据局将以《规则》出台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山东数据流通交易等制度规范,探索解决数据流通交易的关键问题,鼓励市场主体依据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等方面要求促进数据流通交易,推动山东数据要素流通市场活跃繁荣,充分释放数据应有价值。
(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