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邀请山东省司法厅负责同志等解读《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并回答记者提问。
大众日报·大众新闻客户端记者:
安全生产举报工作是实施社会监督、发挥群防群治作用的主要举措,《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如何保障举报权利的行使?
刘振远: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是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赋予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对保障举报权利的有效行使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明确了举报渠道、举报方式等内容。
一是拓宽了举报的途径。举报人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函举报,也可以到应急、住建、交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当面举报。相应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举报网址、电话、通讯地址、办公地点等各类举报渠道,并加强宣传,以便让社会公众更方便知悉相关举报途径。
二是明确了举报的形式。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为了便于举报受理后的核查、奖励等工作,鼓励、支持举报人采用实名举报的方式。实名举报的,应当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且有奖励诉求的,应当提供能够辨识其举报身份的信息或者有效联系方式。例如,一群众通过网络匿名举报山东一企业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经核查,群众举报问题属实。针对核查发现的问题,由当地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拆除相关设备设施,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立案处罚。举报人提供了举报时网站生成的验证码证明系其本人举报,经核实后,已向其兑现奖励。
三是对举报内容进行规范。举报人应当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项,并可以提供必要的照片、视频、音频、文字等证据材料或者线索,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举报对象。针对特定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特定类型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或者套用普遍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进行大范围或者无差别举报的,应当有明确的证据材料。
四是对举报人相关信息进行保密。举报事项核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制度,明确在举报接办、受理、核查、奖励等环节的保密要求,加强对举报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举报人和经办人员个人信息的保密。
山东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记者:
山东推动出台了《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请介绍下前期山东在安全生产举报工作方面取得的工作成效?
武甲庆:主要从三个层面来回答这个问题。
一是举报体系建设方面。山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工作,始终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八抓20条”创新举措提出的加强安全生产有奖举报措施为抓手,不断健全举报投诉体系,推动山东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工作健康发展。近年来,山东陆续出台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奖励标准、受理办法、核查办法、企业事故隐患内部举报制度等多部安全生产举报文件,明确对有功举报人最高奖励50万元,重奖激励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社会监督,积极引导企业一线员工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通过一系列工作,搭建了山东安全生产举报工作制度整体框架,山东举报制度建设走在了全国前列。
二是具体工作成效方面。仅2023年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接办举报8.3万件,经核查属实后已向群众兑现奖励1004.7万元,通过群众举报查实消除事故隐患2.16万件次、制止违法行为2.69万件次,切实减少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力促进了安全生产监管到位,为全省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应急部统计2024年一季度山东举报接办量和奖励兑现量分别居全国第一位和第二位。
三是推动举报工作产生的积极作用。近年来,通过不断扎实推动安全举报工作,广泛开展宣传发动,从社会层面切实提高了企业职工和群众的安全意识、监督意识,同时倒逼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实现了企业安全生产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的“双强化”,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社会各界针对身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可以通过信函、拨打12345便民热线、行业部门网站进行举报。同时,不管是企业职工,还是社会各界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都不能代替企业主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所有企业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
中宏网记者:
对于部门如何受理和核查举报事项,《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作出了哪些规定?
刘振远:无论举报人以何种方式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在接到诉求后都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对于举报的受理、核查、复核等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举报的受理环节,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作出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同时,为了提高监督管理效率,规定了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举报对象不明确或者举报事项不具体、举报事项正在通过其他途径处理等不予受理的五种情形。为了保障举报人权利,督促有关部门规范履职,对于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移交有权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但是,无法联系举报人的除外。
二是核查处理环节,对组织核查、核查时限以及处置措施等作出规定。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依法组织核查;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举报事项涉嫌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严重违法行为,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组织核查处理。举报事项核查处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举报事项核查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检验、检测、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核查处理时限。同时,对核查属实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等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处置措施。
三是复核环节,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救济途径作出规定。举报人可以在获知核查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举报事项核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查申请;接到申请的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并于30日内将复查结果告知举报人。经复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要求核查机关补充证据或者重新核查,也可以直接组织核查。
(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