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海洋生态检察案件的正确方向与科学方法
——以盐城海洋生态检察实践为视角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葛冰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海洋生态检察案件,是检察机关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为实现这一要求,沿海检察机关需要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进一步找准方位、方向、方法,厘清数量和质量、过程和结果、短期和长远、被动与能动、部分与整体、内部与外部的辩证关系,进一步明晰质效提升路径,以科学方法建立健全海洋生态检察专业办案体系、精准监督体系、深度治理体系、质效管理体系、合作协同体系、科技支撑体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蕴含了对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科学认知和不懈追求,具有重大理论与现实意义。如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海洋生态检察案件,实现海洋生态检察工作的质效提升,是盐城检察机关法治现代化实践中需要研究探索的重要课题。笔者结合盐城海洋生态检察实践,从制度体系层面展开,分析探讨其实现路径。
一、时空方位:现代化维度下的长远和现实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美好的现代化图景并非凭空绘就,“只有以严格制度、严密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是海洋强国建设的重要基础,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海洋生态检察加快了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在修正过程中进一步严密了海洋生态法治保护,规定了具体的检察公益诉讼条款。法治现代化又为海洋生态检察提质增效创造了条件。检察机关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也是公共利益的保护者,在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中肩负重要责任,必须从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命题中,提升海洋生态检察质效,通过每一个具体案件的高质效办理,为海洋生态治理提供法治保障。
从中观层面分析,当前海洋生态环境总体改善,但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生态系统脆弱,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亟待加强。盐城宽阔绵延的海岸线上,孕育着太平洋西岸和亚洲大陆边缘面积最大的海岸型湿地,同时拥有世界自然遗产、国际湿地城市两张“生态名片”。面对丰富的海洋生态资源和要求标准提高的治理场域,需要更高质效发挥检察机关在海洋生态保护中的独特功能,积极构建、主动融入权责明晰、多方共治、运行顺畅、协调高效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以有力有效的检察履职共同守住海洋生态安全。
从微观层面透视,提升办案质效是破解盐城海洋生态检察工作不充分、不协调问题的务实举措。近年来,盐城检察机关围绕黄海湿地保护,持续开展“守护海洋”“守护黄海湿地”等专项行动,在惩防犯罪、纠正违法、维护公益上履职尽责、积极作为,构建“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多元化协作”四位一体生态检察模式。但生态检察工作尚处于初创阶段,理念和视野单一,办理的成规模、有影响的案件相对较少,跨区域跨部门配套制度供给不力、机制运行不畅,调查取证等专业能力建设和资源配置不能适应司法保护需求,需要在深化实践中直面问题、精准施策、重点突破。
二、正确方向:把握高质效办好海洋生态检察案件中的辩证关系
(一)把握数量和质量的关系,突出海洋生态检察办案的精准性
数量多少可以从一个维度反映检察工作成效,质量高低则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标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需关注海洋生态检察办案的精准性,找准损害公益的突出问题,把有限的检察资源和时间成本聚焦到“硬骨头”案件上,下硬功夫,即把“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统筹在更加注重质量方面。直面群众对优质优美海洋生态的期待,“不以案小而不为”,这是科学政绩观的体现。
(二)把握过程和结果的关系,突出海洋生态检察办案的实效性
高质效包括质量、效率、效果三个层面,既有对办案过程的要求,也有对办案结果的期待。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海洋生态检察案件,要始终保持对办案效率的追求。没有一定的效率,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质量。同时,海洋生态问题治理通常艰巨复杂,要更加突出对办案效果的追求,进一步提升监督办案的刚性和韧性,一个领域一个领域重点突破,一个环节一个环节持续跟进,敢于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提升解决实际问题的实效性。
(三)把握短期和长远的关系,突出海洋生态检察办案的全局性
欲速则不达。海洋生态环境的根本好转不会一蹴而就,检察机关需要在党委领导下,按照生态优先原则,围绕美丽海洋建设长远目标,绵绵用力、久久为功。高质效办案要求检察机关善于把握“轻重缓急”,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找准重点方向,审慎协调发展和生态之间的矛盾,通过磋商等非诉方式进行必要的利益平衡,督促引导政府部门发挥主动纠错和前端治理机制作用,以必要且高效的检察履职,促进实现生产、生活、生态的有机融合。
(四)把握被动与能动的关系,突出海洋生态检察办案的前瞻性
对于海洋生态治理问题,事后被动治理是消极的、单纯的损害救济;事中主动治理是相对积极地行使检察职权,依法及时惩治海洋违法犯罪、保护海洋公共利益;事前能动治理则是在“治标”的基础上,针对海洋生态环境典型个案、类案暴露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推动预防工作前置前移,从单纯的海洋生态损害救济走向风险控制、诉源治理,实现标本兼治。
(五)把握内部与外部的关系,突出海洋生态检察办案的协同性
整合内部力量、凝聚外部力量,是质效提升的关键。海洋生态检察并非一个独立的业务门类,而是检察职能在特定领域的集合,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方面,需要进行必要的整合,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职能体系。同时,海洋生态检察保护也不是孤立的,与海洋生态保护政府、非政府主体相互联系、相互作用,需各方助力协同、齐抓共管。当然,海洋生态检察也有其职责的内外边界,既不能脱离检察职能,也不能超越检察职权,严格依法办案,同样是“高质效办案”的题中之义。
三、科学方法:健全完善高质效办好海洋生态检察案件的制度体系
面对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海洋生态检察案件的履职要求,盐城检察机关坚持以科学思维和举措,重点健全“六大体系”,以最高质量、最高效率争取最佳办案效果。
(一)健全海洋生态检察专业办案体系
生态保护与“四大检察”紧密关联,是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的重要履职领域。应打破各司其职、各管一块的传统保护模式,整合有限的资源和力量,加快形成系统集成、整体融合的海洋生态检察工作格局,以适应和对接环境资源执法和审判专业化。如,在沿海县(市、区)组建相对固定的专业化办案团队,或探索海洋生态检察官制度,统一履行、综合运用生态检察职能,不断扩大“刑事惩防为先导+公益保护为重点+诉讼监督为补充”的多重叠加效应,建立上下纵向贯通、左右横向联动的专业化海洋生态检察工作模式,实现质效倍增。进一步完善专业能力培养和办案研学机制,引导干警以案代训、以训促研、以研提质,加强在海洋生态领域专业理念、专业素养、专业技能方面的实战培训,打造海洋生态检察全能型办案队伍。健全完善海洋生态特邀检察官助理和同堂培训等制度,通过内外兼修补齐人才短板,夯实发展根基。
(二)健全海洋生态检察办案精准监督体系
专项监督是检察监督的重要工作方式,监督的角度更精准、效果更明显。检察机关需要进一步巩固“守护海洋”专项监督成效,持续开展以保护海洋生态资源为目标的专项行动,通过“点题、破题、解题”的监督模式,聚焦重点领域“重拳”出击,办理更多有示范引领性的案件,解决精度不高、力度疲软等问题,提高监督精准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在系统推进海洋守护中增强检察工作的全局性、整体性,将检察视角由海域向陆域延伸拓展,协同相关部门共同强化精准治污。
(三)健全海洋生态检察办案治理体系
在做好个案精准靶向监督的同时,海洋生态检察需要“合并同类项”持续深化类案监督,并尝试以能动履职,走向更为宽阔的诉源治理领域,力求用一类案件解决一类问题隐患、根治一类顽瘴痼疾。突出刑事治罪与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统筹推进,强化从源头到末端的全链条治理,通过检察建议、风险提示等方式指出案件背后的深层次风险、系统性漏洞、普遍性难题。进一步突出海洋生态恢复性司法,探索开展修复必要性审查,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建立健全生态损害赔偿金的提取、使用和监督机制,力求真使用、真修复、修复好。探索建设海洋公益诉讼立体化生态修复基地,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护林护鸟、劳务代偿、技改抵扣等责任承担方式的基础上,继续探索形式多样的生态修复方式。
(四)健全海洋生态检察质效管理体系
针对海洋生态检察的办案特点,以科学的质效管理,正确把握、全面评价案件的“高质量”“高效率”和“高效果”,为司法办案把关、提速、赋能。强化海洋生态检察案件质量管理,落实重大环境资源类案件层级把关制度,开展案件全流程监控和常态化评查,进行动态分析、跟踪问效,谨防“数据冲动”。建立海洋生态检察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探索制定海洋生态公益诉讼重特大案件标准,指导沿海地区检察院办案。值得注意的是,案件并非简单的大案、小案之分,要通过繁简分流把工作精力集中到办好案件上来。对案件之外的法律监督事项,积极探索案件化办理。完善以结果为导向的质效评价标准,建立健全“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四位一体的办案评价体系,全面、客观评价检察办案工作,确保海洋生态检察工作的司法效能得到充分发挥。
(五)健全海洋生态检察合作协同体系
注重海洋生态检察与海洋行政执法、刑事侦查、审判执行联动协作。建设跨区域海洋生态检察办案协作平台,完善监督线索发现移送、协助调查、案件会商、联合办案机制,积极推动分海域集中管辖和交叉巡回制度的建立。推动健全海洋生态检察社会支持机制建设,持续深化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注重通过人大监督和政协协商促推问题解决。深化运用“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将海洋沿线居民吸收为志愿者、观察员,依靠公众力量发现和解决海洋生态公益损害问题。通过目标协同、政策协同凝聚部门协同、区域协同、社会协同,共同推进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治理,推动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六)健全海洋生态检察办案科技支撑体系
海洋生态违法存在高度隐蔽性,损害后果发现滞后于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作为外部监督主体,也面临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生态检察工作中面临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为此,应借助大数据等科技手段补短板强弱项。要打破惯性思维和路径依赖,聚焦构建“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机制,积极探索跨区域、跨部门数据共享、分析、应用,接入美丽海湾智慧监管平台,建立海洋生态检察“数据池”。研发务实管用的海洋生态检察数字监督模型,通过数据对比碰撞,精准掌握海洋生态违法和公益损害行为类型和特征,通过针对性、精准性更强的监督举措,以数字革命赋能法律监督。建立健全检察技术协作配合机制,更多尝试使用卫星遥感技术和无人机、无人船巡查等支持办案。依托江苏检察机关海洋环境资源和生态保护鉴定实验室和盐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测中心,提供科学规范、快速高效的技术检测,为海洋生态检察工作插上“科技翅膀”。
来源:《人民检察》杂志
编辑:武诗雨
审核:吴平 赵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