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梁学东
2023年1月1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一起“非法采矿罪”案进行再审,申诉人汤立珍听到法官当庭宣判自己“无罪”时,在被告席上流泪了。当天上午,走出法庭的三名申诉人拿着判决书合影,记录下这重要的一刻。
2023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汤立珍等三人非法采矿再审改判无罪案”入选。
2024年1月26日,极目新闻记者回访了该案件的承办法官杨晓东和被告人辩护律师周晓营,就该案的核心争议点和判决的典型意义,做进一步解读。
庭审现场(图片由朱向东拍摄)
案情回顾:再审改判“非法采矿”案申诉人无罪
2015年,被告人汤立珍等三人合伙经营一采石场(以下简称采石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7年3月12日。2017年2月,采石场向有关部门提交了采矿权延续申请。同年3月13日,该部门下发通知,要求采石场停止生产,否则按无证采矿处理。7月20日,该部门又下发通知,称受相关因素影响,对采石场提交的采矿权延续申请暂缓办理。采石场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至2018年案发时,开采、加工矿石共计价值700余万元。
采石场对上述两个通知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一审法院于2019年4月判决撤销该部门的行政处罚,限该部门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对采石场的采矿权延续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二审法院于同年8月维持原判。该部门本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但却在行政判决生效后两年多才为采石场颁发延续后的采矿许可证。
在刑事诉讼中,一审法院于2019年12月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汤立珍等三人二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被告人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当事人的申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予以再审并提审。
经再审审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故三被告人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的开采行为,不属于非法采矿行为,故判决汤立珍等三人无罪。
庭审现场(图片由朱向东拍摄)
改判意义:保障了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
“本案中,被告人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继续开采矿石,与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不及时作为有关,不属于违反刑法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非法采矿行为。”1月26日,该案的承办法官杨晓东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本案再审改判被告人无罪,依法保障了涉案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一体化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1月26日,该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周晓营在接受极目新闻记者采访时说,案件再审改判无罪后,三名当事人的刑事赔偿已经解决,行政赔偿问题正在解决中。“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应当落脚于每一次的依法行政实践,将善意执法、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置于完善政府治理体系的优先考虑范畴。”周晓营表示,该案一审、二审和再审期间,律师做的都是无罪辩护,适用法律也没有太大变化。该案的再审改判再次说明,法院充分听取和慎重考虑律师的意见,共同为法治社会献智献力,合力推进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