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推进低保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强低保的管理和监督,日前,市民政局印发《巴中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该《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根据《细则》,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其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持有本市城镇地区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持有乡村地区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细则》坚持“整户施保”为主、“单人施保”为辅原则,分类认定低保对象,严禁以“单人保”代替“整户保”。
低保申请
10种情形不得获得低保
在保障标准上,《细则》提出,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实行全市统一、动态调整机制。低保标准调整后,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应及时、按程序复核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对低保金额有变动的对象同步调整救助系统保障金额。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其中,家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学、因意外事件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发生的就业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给予扣减。申请“单人户”的对象,核算收入时只计算其个人全部现金、实物收入,以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应当给予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细则》规定了10种情形不得获得低保。已经认定并享受低保补助的,应退出低保。包括: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本市低保月标准24倍的;在法定年龄段内且具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从事劳动生产的;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的家庭等等。
低保确认
困难低保家庭将获分类调节补助
在申请和办理程序上,《细则》明确,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一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他人代为申请,并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调查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将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以及其他调查方式进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并录入“天府救助通”系统。不符合条件、不予确认同意的,由乡镇(街道)在作出审核确认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特殊情况下,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低保金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本市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也可以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发放,严禁平均发放。通过“一卡通”按月足额发放到低保家庭的账户。
《细则》明确,对低保家庭中的下列人员,在全面落实基本救助政策情况下,生活仍有困难的,按以下标准实施分类调节补助:重特大疾病患者100元/人/月;严重精神障碍患者100元/人/月;困境儿童100元/人/月;在校大学生80元/人/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符合多种条件的,按其中最高一项调节补助,不重复享受,分类调节补助资金随同低保金打卡直发到户。
专款专用
违规使用、骗取低保资金将担责
《细则》规定,低保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补助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对违规使用低保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在日常管理和监督上,《细则》规定,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细则》鼓励、引导具备就业能力的困难人员积极就业,增强其就业动力。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
《细则》规定,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申请对象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关信息载入个人征信系统。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和暴力手段等方式强行索要低保待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掌上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