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
借款给一家公司,直接转账、不写借条,结果借款方就是不还。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的田力,无奈走上了诉讼之路。
借钱还是2016年的事。在朋友黄三、黄四请求下,田力答应借款10万元给其所开的劳务公司,帮助他们购买挖机。想着朋友帮忙,免去借条环节,他直接通过银行转账借款,并在转账备注上写明:借给某某劳务公司购买挖机款。
收款后,黄三和黄四的劳务公司就将这笔款项转给了一家机械公司,用以购买挖机。新买的挖机很快登记在了黄三和黄四的劳务公司名下。
借钱容易要债难。随后的几年,田力多次催款无果,只好将劳务公司及股东黄三、黄四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连带偿还这笔借款。
“田力没有借条,无法证明这笔钱是借给我们劳务公司的!”法庭上,该公司及股东黄三、黄四坚称这笔钱并非他们所借。
经过审理,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田力的转账备注清晰表明了借款意图,并且劳务公司用这笔钱购买了挖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劳务公司偿还田力借款本金10万元;驳回田力的其他诉讼请求。
劳务公司对此判决表示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鱼市法庭三级高级法官 杨晓云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借条或借款合同并非判断借贷关系的唯一依据。如果双方行为表明有借贷的合意,并且资金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即使没有书面协议,也可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借条、借款合同等属于合同范畴,具有相对性,只能约束合同相对人,即出借人和借款人。
本案中,田力作为出借人,向劳务公司转账10万元,并明确备注为“借给甲劳务公司购买挖机款”,而劳务公司也确实用这笔钱购买了挖机。因此,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劳务公司作为借款人,有义务偿还这笔借款。股东黄三、黄四并不属于借款人,不需要承担还款义务。
民间借贷存在风险,大家在借贷时最好签订书面协议,并保存好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家璇 通讯员 杨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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