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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西晚报收集编辑:山西晚报
近日,垣曲县16岁的小叶出于一时新鲜,和同学相约一起去文身。文身店主王某在未核实小叶身份年龄的情况下,收取其200元,并在他腿上文了菊花图案。数日后,小叶父母察觉异常后,发现孩子腿上的文身,便找到王某要求其退还文身费用并清洗孩子腿部的文身。对此要求,王某拒不退还也拒不清洗。事情发生后,小叶的母亲便找到其他文身店为小叶清洗文身,并支付了1500元的清洗费用。
案发后,因小叶系未成年人,垣曲县检察院未检部门了解到该线索后,将该线索移交至第三检察部支持起诉。经审查认为,小叶系未成年人,因其认知能力有限,对文身对其日后求学和工作带来的影响和负面评价没有清醒的认识。王某作为文身服务提供者,在文身店显著位置未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断是否为未成年人时,也未要求小叶出示身份证件,未尽到审核规劝义务,存在明显过错,侵犯了小叶的身体权、健康权。为了维护小叶的合法权益,垣曲县检察院同时联系法律援助中心为小叶提供法律援助,并组织双方进行诉前和解,因王某不同意和解,垣曲县检察院依法向垣曲县法院支持起诉。目前,法院已依法做出判决,小叶的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采写:山西晚报全媒体记者 辛戈
编辑:山西晚报全媒体编辑 曹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