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是一名工伤人员,一场事故导致他右腿离断,需配置假肢、轮椅和假牙这些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如今小李居住在老家梅州,行动不方便的他向惠州市社保局咨询,是否可以在梅州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辅具。对此,惠州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回应表示,符合相关条件并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可到市外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
根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到所在市以外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发生的安装、维修、训练、交通、食宿等费用,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没有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在所在市以外的地区连续居住半年及以上的;(二)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予以配置的辅助器具,但所在市协议机构不能提供的。
向经办机构申请异地配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的,应填写《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没有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在所在市以外的地区连续居住半年及以上的,下列任何一种长期异地居住的证明材料:居住地为户籍所在地的,提供户口簿;省外非户籍所在地居住半年及以上的,提供居住地所属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伤职工可以向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更换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予以更换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再次配置,并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费用。工伤职工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经向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经确认后,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更换(配置),并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费用。
惠州日报记者骆国红 通讯员赖纯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