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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上酒泉收集编辑:云上酒泉
近日,玉门市人民法院审监庭受理了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国在被告崔某强经营的快手APP店铺购买赛鸽8只,先后向被告支付13600元。崔某强收到货款后依约寄出赛鸽,但张某国收到时赛鸽均已死亡。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退款事宜,被告均拒绝。2023年8月9日,张某国诉至法院。
被告崔某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移送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买卖合同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本案原、被告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在网上达成合意形成买卖关系,故收货地玉门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李文瑛)
法官普法:
产生网购纠纷应当向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是采用快递方式交付货物的,买受人(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责任编辑:田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