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来源:中国绿色守望者收集编辑:中国绿色守望者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开庭审理思茅区思茅街道三家村被告人郭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并当庭宣判,郭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某未经林业和草原局许可,于2015年3月至2022年2月底,逐年在思茅区思茅街道三家村阳光九小组集体林“大口袋团包”毁林开垦、占用三块林地12.8亩用于种植茶叶。经思茅区三木国有林场调查设计队调查,认定郭某某毁林开垦、占用林地的面积共计12.8亩,毁坏林木蓄积共33.207立方米。经核实,郭某某占用的第一块林地(2.24亩)大部分为重点公益林,第二、三块林地(共10.56亩)为重点公益林。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按要求将茶树铲除,补种了 340株松树苗。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近年来,思茅区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修复生态的恢复理念,采取“长牙齿”硬措施,加强农用地司法保护,助推生态环境修复。
“处罚只是一种手段,目的是要求被告人对毁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同时让被告人认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也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共同保护我们的家园。”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华瑞玲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以案释法。
普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作者|徐晓芳 艾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