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是取得贷款的方式之一,动产由于是可以移动的,所以进行质押时,一般是交由质权人保管质押的动产。机动车质押借款是当下最常见的动产质押方式,那么将已质押的机动车开走并出售是否构成犯罪呢?近日,莱西市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件回顾:
2021年10月,王某与女友张某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汽车一辆,车辆登记在张某名下。2022年5月,因做生意需要资金,王某与张某商量后将汽车质押给A车行,向A车行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到期如不能还款,A车行有权对质押汽车变卖后受偿,张某与A车行签订《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借条》《车辆转卖授权委托书》等。2022年10月,因生意投资失败,借款到期后王某、张某无力归还,11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分手。面对“人财两空”的现状,王某动起了歪脑筋。12月的一天,王某通过手机定位发现质押汽车停放在莱西某地,王某便根据定位指引找到车辆,用手中的备用钥匙将车辆开走,第二天,王某以5万元的价格将汽车卖给B车行。王某被抓获归案后拒不认罪,狡辩道:“我出了一部分买车钱,怎么没权利开车?这只能算经济纠纷,不算是盗窃。”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符合逮捕条件,依法对王某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官释法:
刑法上财产型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公私财物不仅指财物所有权,还指公私财物占有权。张某通过约定将汽车质押给A车行,这时汽车的所有权虽未改变,但A车行通过行使质押权对汽车建立起合法占有权。在质押期间,该合法占有权对抗并抑制所有权的行使,A车行的合法占有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财物所有权人要行使对已质押财物的占有和处分,必须通过合约或法律规定的途径依法进行。王某用备用钥匙将汽车秘密窃走后出售,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对质押物的占有,侵犯了A车行对质押汽车的合法占有权,应以盗窃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