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刘冰玉
妻子怀孕后,瞒着丈夫擅自做了中止妊娠手术,丈夫一怒之下把妻子告上法院,认为妻子没有经过自己同意擅自中止妊娠侵犯了他的生育权,请求赔偿。13日,记者从成都高新区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该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2021年9月,男子刘某与赵某正式确定恋爱关系。12月,赵某怀孕,经检查患有子宫肌瘤,同月,刘某与赵某登记结婚。2022年春节后,两人因感情问题分居生活。2月27日,赵某要求与刘某离婚、并中止妊娠,刘某不同意,赵某便独自到医院进行中止妊娠手术随后,后赵某向高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刘某离婚,经高新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离婚。8月4日,刘某以赵某侵犯其生育权对其造成精神损害为由诉至高新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与刘某结婚后,夫妻双方感情不好,赵某在向刘某提出离婚的情况下中止妊娠,具有正当理由,不属于擅自中止妊娠。另外,赵某怀孕后,患有子宫肌瘤,基于身体原因,也可以中止妊娠。赵某没有侵害刘某的生育权,刘某主张的损害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生育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但男方也享有生育权。男女双方结婚后,应当协商决定生育子女或者不生育子女,女方怀孕后,如要中止妊娠,应当与男方协商决定,如未经男方同意且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中止妊娠,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男方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但不能主张损害赔偿。
对于女方中止妊娠正当理由的认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以下情形:(1)女方患有不宜继续妊娠的疾病的;(2)夫妻关系不好,双方已经分居生活的;(3)女方已经向男方提出离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