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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法治报收集编辑:新疆法治报
近日,喀什地区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
2022年6月10日,雇员阿某驾驶雇主图某的农用拖拉机在麦某的田里干活,在此过程中,压伤了雇主图某致其伤残。多方当事人经长期协商无果后,图某将阿某、麦某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阿某、麦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各种费用共计1542790.26元。
被告阿某在驾驶农用拖拉机作业过程中未注意安全观察,造成人员伤残,其行为已侵犯他人人身权益,属于重大过错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因图某所有的农用拖拉机投保有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综合分析本案所涉机动车辆的性质、用途,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的定性,以及涉案事故给事故受害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实际情况,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保险限额范围内对图某的各项损失进行赔偿,而超出部分,由被告阿某赔偿。图某作为成年人和拖拉机的所有人,理应知道拖拉机作业场合管理责任,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图某与麦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麦某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图某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驳回。
(通讯员 开地日也·艾比布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