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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年第11号)
高青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部分被执行人采取各种方式逃避执行,涉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申请执行人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此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于波,男,汉族,1984年6月29日生,住淄博市高青县翰林家园4号楼2单元101室。
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2198406291931。
未履行金额:3175.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悬赏金额: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成功拘留被执行人且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使案件得以执行,申请执行人承诺按执行到位金额的10%奖励举报人。
案件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于波与吴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于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院发出财产申报令后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拒不报告财产,涉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悬赏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相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悬赏日期:自发布之日起至案件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举报电话:0533-6959103
联系人:张法官
高青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5日
来源:高青法院